问:某区贸易公司与一家金属加工厂订立一份经济合同。该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对本辖区重要经济合同履行情况检查中,认定该合同为无效合同,遂制作了无效经济合同确认书。贸易公司收到确认书后,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复议,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认为原确认正确,驳回了复议申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复议决定中指出,根据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关于确认和处理无效经济合同的暂行规定》,本行政复议决定为终局确认。请问律师先生:贸易公司能否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答: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复议决定不是终局的。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这里的法律是指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依立法程序制定、通过和颁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包括法规或规章。而本案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据的《关于确认和处理无效经济合同的暂行规定》是行政规章,不是法律。
相关法条:
《行政诉讼法》
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
(一)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三)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四)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
(五)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第十二条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
(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