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审查一定要在行政复议程序中进行,一般情况下是在复议开始以后,申请人认为海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不合法,就可以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复议时一并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如果在对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复议时还不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的,也可以在复议机关做出复议决定前提出。
也即是,只要复议案件从受理一直到复议决定做出,这个期间都可以随时提出对规范性文件的审查申请。海关行政复议期限是60天(最长90天),在这个期间申请人都有这个权利。一般情况下,申请人提出对规范性文件的审查要以书面形式提出,但是如果复议申请本身就是口头提出的,对规范性文件的审查也可以口头提出。除了申请人可以提起对规范性文件的审查申请之外,海关复议机关也可以主动启动对规范性文件的审查程序——只要复议机关在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时认为有这个必要。如果是海关复议机关在复议中主动启动对规范性文件审查程序的,应当立即通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让他们在思想上有所准备,同时也可以很好地配合复议机关的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