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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教育行政执法?

2019-11-26 0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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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教育行政执法的涵义在日常生活中,法的执行通常有广义与狭义两种。广义上的执法,是指所有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实施法律的活动。狭义的

  教育行政执法的涵义

  在日常生活中,法的执行通常有广义与狭义两种。广义上的执法,是指所有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实施法律的活动。狭义的执法,则专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法行使管理职权,履行职责、实施法律的活动。本节所讲的法的执行,是狭义的法的执行。即指国家教育行政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针对特定事项和特定的教育行政管理相对人,适用教育法律规范并产生法律效力的活动。教育行政执法是教育法实施的重要方面。它具有以下特点:

  1.教育行政执法是以国家的名义对教育活动进行全面管理。具有国家权威性。首先伴随着教育改革的不断深化,教育领域中的社会关系发生了重大变化,教育主体愈加广泛,教育法律关系更趋复杂,这就要求由主要依靠行政手段向主要依靠法律手段转变。其次,根据法治原则,为控制行政权力的膨胀和防止行政机关的滥用职权,专司教育管理的行政机关的活动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从这点上,行政机关执行法律的过程就是代表国家进行社会管理的过程,公民和组织应当服从。

  2.教育行政执法的主体,是国家各级教育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授权的单位,这就把教育行政机关与其他国家机关执法活动区别开来。在我国,宪法规定国家行政机关是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具有行政执法权的国家机关,其他国家机关均没有行政执法权。法律授权非义务教育学校,享有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以及颁发学位证书、学历证书的权利,它们虽不是行政机关,但属于行政主体。人民法院依法审理教育行政案件的活动,虽然也是执法活动,但它是以司法机关为主体的“司法活动”,不属于教育行政执法。另外,由于教育法律关系的复杂性,有些教育法律规范的适用往往需要由多个行政机关协同进行。比如,对招用适龄儿童、少年就业的相对人给予责令停止营业和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决定,只能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做出,它们属于工商行政执法。这就把教育行政机关与其他行政机关区别开来。

  3.教育行政机关执行法律的过程同时也是行使执法权的过程。它具有国家的强制性。行政权是一种国家的权力,教育行政权也不例外。它既能改变教育资源的分配、也能影响并制约学校、教师、学生等发展速度和规模,教育行政机关享有的这些权力,是法律授予。同时,享有行政权也是进行有效管理的前提。因此,教育行政机关只有在其法定权限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进行执法活动,才是有效的行政执法行为。任何超越法定权限,违反法定程序的行为,不仅自始至终无效,而且违法。[page]

  4.教育行政执法是将法律法规适用具体行政相对人或事的活动。针对具体人或事,教育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作出处理,由此引起教育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使教育法律法规的一般规定具体化,产生具有法律效力的行政执法文件。如,颁发某校办学许可证、发教师资格证,取消某校招生考试资格等。不是针对具体人或事,不是行政执法,如行政领导主持会议、考场巡视等。而行政立法行为等抽象的行政行为,由于不是针对具体的人或事,也不是行政法执。

  5.教育行政执法具有主动性和单方性。执行法律既是教育行政机关进行教育管理的权力,也是面对社会、公民承担的义务,是职权,也是职责。因此,教育行政机关在对教育进行管理时,应当依据法律主动执行,而不一定需要行政相对人的请求(对申请资质证,办学许可证等除外)和同意。如教育行政机关依法对招生、考试、办学活动进行的检查,如果教育行政机关不主动执法并因此给国家或教育造成损失,就构成失职,要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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