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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证看待政采职业资格制度

2016-07-07 1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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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近日,国务院从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双创”的目标出发,再次取消了47项职业资格许可,其中包括招标师。一时之间,关于要不要在采购代理机构及人员从业管理中设立职业资格的问题再次引发热议。笔者认为,应辩证地看待政府采购职业资格的设立。

  首先应明确三个观点:一是取消招标师职业资格,不代表招标采购的岗位不重要;二是此举与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并无实质上的联系;三是取消招标师职业资格,与设立政府采购职业资格并不矛盾。今后我国政府采购是否要实行从业资格管理、建不建立执业资格制度,仍有待探讨。

  所谓职业资格,是从事某一职业所必备的学识、技术和能力的基本要求。职业资格包括从业资格和执业资格。因此,也有人把它分别界定为从业资格管理和执业资格制度。从业资格是指从事某一专业(工种)学识、技术和能力的起点标准;执业资格则指政府对某些责任较大、社会通用性强、关系公共利益的专业(工种)实行准入控制,是依法独立从事某一特定专业(工种)学识、技术和能力的必备标准。

  关于在政府采购管理中推行执业资格制度,笔者持赞同与支持态度。理由如下:第一,政府采购承载着特殊的经济、社会和政治功能,是一项技术性强、责任重大的工作。政府采购的管理人员及执行人员,是政府采购的实施者,其专业技术能力、职业道德水准等,直接影响采购质量和采购目标的实现,应对采购人员进行执业责任追究。第二,政府采购操作具有一定的复杂性,要求从业人员必须执证上岗。就采购对象而言,分货物、工程和服务三种,仅货物类采购品目就有20多个大类;就采购方式而言,有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和单一来源等方式;在操作模式上,有批量集中采购、电子化采购、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等。一个采购项目既要满足采购人的需求,又要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和物有所值的原则,还要充分发挥政策功能,采购人员就必须全面掌握政府采购知识和操作技能。所以,采购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才能上岗。第三,从与国际接轨的需求出发,有必要建立我国政府采购职业资格管理体系。美国是世界上较早建立政府采购职业资格管理体系的国家。目前,美国实行的是注册政府采购师和注册政府采购官认证制度,只有获得了注册政府采购师或注册政府采购官资格证的人员才能从事政府采购的操作和监管工作。注册政府采购官和注册政府采购师是完全不同的两种资格认证体系。注册政府采购师从业资格适用于公共采购及政府采购执行操作的人员;注册政府采购官从业资格则适用于在公共机构中处于监督或管理角色的个人。除美国、加拿大外,注册政府采购官及注册政府采购师持证人还遍布非洲、爱尔兰及加勒比等地区。依据我国实际情况,我国应逐步推行政府采购职业资格管理和执业资质制度。建议将政府采购职业资格管理命名为“政府采购师”,而将执业资格名称统一为“注册政府采购师”,再细分为“注册政府采购操作师”“注册政府采购合同师”“注册政府采购验收师”,分别从事政府采购具体程序、合同签订、履约验收工作,真正实现政府采购的“三个分离”。

  笔者认为,设立政府采购职业资格并不会阻碍“双创”的推行。如今,社会分工越来越细,政府采购也正朝着专业化、职业化方向发展。设立政府采购职业资格许可,看似设置了“门槛”,实质上又多了一门职业分工和职业技能,只要通过一定的专业培训,具备专业水平,即可获得该证书,更能吸引创业热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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