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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客被碎石砸伤 景区经营者赔偿

2019-10-21 08: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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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游客被碎石砸伤景区经营者赔偿案例介绍:2006年10月2日,李某在某风景区游玩结束后被从旁边山坡上滚落的石头砸伤了左脚。经诊断,李某的伤情为左胫腓骨中上段闭合性骨折

游客被碎石砸伤 景区经营者赔偿
  案例介绍:2006年10月2日,李某在某风景区游玩结束后被从旁边山坡上滚落的石头砸伤了左脚。经诊断,李某的伤情为左胫腓骨中上段闭合性骨折,右侧肋骨骨折。李某诉至法院,要求该景区的经营者某旅游公司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门诊费、急救费、交通费、轮椅费和精神损失费共计48 070.82元,并要求被告赔礼道歉。
审理过程中,被告在答辩中主张该风景区为自然风景区,偶有碎石为正常情况,且其已经尽到了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不存在过错,故不同意赔偿原告损失,但对医疗费、急救费、门诊费、交通费和误工费数额没有异议。
法院经审理认为,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当符合以下三个条件:维护公共设施,使公众免受侵害的义务;使自己提供的产品及服务符合保护安全的义务;保护公众免受意外侵害的义务。虽然该风景区作为自然风景区有其独特的自然特征和经营特点,但是被告仍应当完善其游览设施和场所建设,保护公众基本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李某基于对被告提供服务的场所和设施的信赖而意外产生的损失,被告应当承担合理的赔偿责任。
[以案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在本案中, 该风景区的游览设施和场所建设不够完善,导致李某遭受人身损害,作为该风景区开发管理者的旅游公司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关于被告方不认可的护理费、轮椅费和精神损失费,经法院向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法医咨询,答复为:鉴于李某的年龄较大和实际病情较重,其主张的护理时间及护理费数额合理,法院予以支持;轮椅是李某治疗过程中不可缺少的辅助器具,因此李某关于轮椅费的主张法院也予以确认。虽然李某未提供充足证据证实其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但是考虑到李某的年龄和病情,势必给其带来一定程度的精神痛苦,法院根据本案实际情况酌情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为500元。
最终,法院判决旅游公司赔偿李某医疗费、护理费、急救费、门诊费、误工费、交通费、医疗器具费(轮椅费)和精神抚慰金共计45200.82元,驳回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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