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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等9人诉广州市**旅游公司违约减少旅游景点赔偿纠纷案

2019-10-21 05: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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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案情原告:李海健等。被告:广州市羊城旅游公司。案由:旅游合同纠纷1993年1月,被告广州市羊城旅游公司在《广州日报》上刊登了新春南岳衡山四日游的广告,并在其所

  案情

  原告:李海健 等。

  被告:广州市羊城旅游公司。

  案由:旅游合同纠纷

  1993年1月,被告广州市羊城旅游公司在《广州日报》上刊登了新春南岳衡山四日游的广告,并在其所办的旅游刊物上称,此种旅游参观的主要景点有8个:南岳大庙。磨镜台、福严寺。忠烈饲、藏经殿。南天门、祝融峰,回雁峰。同月,原告9人利用春节休假时间,各自交付旅游服务费人民市460元,参加了被告组织的南岳衡山赏雪四日游旅游团,于同月23日乘火车从广州出发赴衡山,于24日凌晨4时许到达衡山银苑宾馆。到达后,被告的导游李某(无导游证书)将原告中除李杏桃以外的男女8人混合安排在该宾馆同一房间休息。在24日、25日的游览活动中,因天下大雪,被告只安排原告9人游览了南岳大庙、福平寺和忠烈祠三个景点,其余未安排,.且未在游览出发前告诉原告9人。旅游团游览活动结束后,被告的导游未随团同行返穗,由原告9人自行返回。原告9人返穗后,认为被告违反旅游合同,造成其经济,精神损失,曾两次到被告处要求赔偿和赔礼道歉。被告除表示赔礼道歉外,不同意赔偿原告9人所要求的赔偿数额。据此,原告9人以上述理由起诉到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要求被告无偿重新安排游览未游的5个景点,否则,应退回全程旅游费;被告应登报向原告赔札道德,并赔偿精神损失费共200元,赔偿重游5个景点的误工费共800元。

  被告广州市羊城旅游公司辩称;由于当时下大雪结冰影响交通,致使原告等不能按原定景点进行游览,我们已向原告赔礼道歉,我们只同意赔偿原告9人每人200元人民币。不同意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审判结果

  越秀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认为:被告广州市羊城旅游公司没有按旅游合同的要求安排原告游览,且未派经过考核的人员担任导游,在旅游中安排不周等,违反了旅游合同,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被告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被告在诉讼前和庭审中已向原告表示赔礼道歉,请求予以谅解,原告也应本着互谅态度解决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于1993年11月15日判决: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9人每人人民币300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宣判后,双方服判,没有上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解评

  本案的公正处理,首先要正确认定被告的违约责任。

  旅游合同是一种新型的合同,它是旅行社提供旅游眼务,旅游人支付旅游费用的合同,旅游合同包括以下条款:(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提供旅游服务的期间;(三)游览景点、时间;(四)交通、食宿的价格及其标准;(五)导游内容及其标准;(六)旅游费用;〔七)变更。解除合同的条件及其责任;(八)违约责任。可见,游览景点、时间及变更、解除合同的条件及其责任是旅游合同的主要条款,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并遵照执行,否则,要承担违约责任,本案中,原、被告虽然没有订立书面旅游合同,但事实上已形成了旅游合同关系,被告在旅游广告及刊物上明确、具体地登载了旅游景点(8个),旅游时间(新春四日游),交通、食宿价格及标准(旅游眼务费460元)等内容,这些内容是旅游合同的主要条款,因此,被告的广告及旅游刊物上所载内容,已构成旅游合同的要约。原告见到广告后交付旅游服务费的行为,则表明原告接受了被告的要约,实质上原告的付款行为构成了对被告要约的承诺,要约、承诺阶段完成,意味着旅游合同成立,原、被告应积极履行合同,作为提供旅游服务的被告,应当按合同中约定的游览景点组织原告逐一游览,但实际上被告仅组织原告游览了3个景点,其行为已构成了违约,自然应承担违约责任。在旅行社违反约定减少、变更游览景点的,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旅游人有权要求旅行社按照约定继续履行合同,即继续提供旅游服务,旅行社不提供的,旅游人可以自行旅游,支出的合理费用由旅行社承担,旅游人也可以请求旅行社赔偿损失,被告在为原告提供旅游服务时,未能完全遵守旅游合同的内容,在一定程度上违反了旅游合同的规定,对此,被告理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page]

  被告在答辩状中称:由于当时下大雪结冰影响交通,致使原告等不能按原定景点进行游览,这一理由能否成为免除或减轻被告违约责任的免责事由呢?我们知道,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免除或减轻违约责任的法定免责事由只有不可抗力,不可抗力是指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眼的客观情况,而且违约人主张免责或减轻责任的,还必须举证证明不可抗力事件的存在。被告组织的是南岳衡山赏雪四日游,因此,活动中的风雪夭气对服务活动的影响,其风险责任已在被告预料之中,不能构成免责或减轻责任的理由,而且被告也未能对大雪结冰影响交通,致使被告不能按原定景点组织游览提供证据,据此,被告免责的理由不成立,被告应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被告承担违约责任已成定论,那么,被告能否应原告的请求继续履行旅游合同,即被告能否组织原告继续游览剩余的5个景点呢?这涉及到违约后继续履行合同的法律问题。

  所谓继续履行,又称实际履行,是指一方在不履行合同时,另一方有权要求法院强制违约方按合同规定的标的履行义务,而不得以支付违约金和赔偿损失的办法代替履行,继续履行实际上是一种救济措施,民法上的继续履行,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必须有违约行为的存在;2.必须要由非违约方提出关于违约方应继续履行合同义务的请求;3.强制实际履行不违背合同本身的性质和法律;4.违约方能够继续履行合同,即违约方确实有能力履行合同并且继续履行合同是合理的,不会造成经济上的损失和浪费。本案合同具有一个特殊性,“新春南岳衡山赏雪四日游”,合同是基于特定的事件在特定的时期发生的,所谓“特定的事件”是指“赏雪”活动,“特定的时期”是指“新春”,至起诉时不仅新春已过,更主要的是南岳衡山能否下雪具有偶然性、不确定性,因此,以“赏雪”为主要内容的合同已失去了继续履行的可能性,所以,我们认为,本合同已经失去了要求被告继续履行的依据,原告要求继续履行的诉讼请求应当予以驳回。由于以“赏雪”为内容的合同已失去了继续履行的可能性,那么,再采取重新安排游览的补救措施不仅不能实现原、被告当初订立合同的目的,而且还会造成不必要的经济上的损失和浪费,所以,本案应以判令被告承担原告的经济损失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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