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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格式条款制作人的义务

2013-06-26 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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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公平拟约义务公平拟约义务是指格式条款制作人在拟定格式条款的内容时,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和意欲订立的格式合同类型,合理地确定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以使格式条款预先确定的利益关系均衡、风险...

   前言:何谓格式条,各国和地区的规定并不完全一样。法国表述格式条款为“标准合同”与“附合合同”。日本将格式条款称为“普通条款”。而德国对应的是“一般条款”或者“一般交易条款”。我国台湾地区则称为“定型化契约”或“定式契约”。我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这是我国法律关于“格式条款”的定义。 

 

  公平拟约义务

  公平拟约义务是指格式条款制作人在拟定格式条款的内容时,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和意欲订立的格式合同类型,合理地确定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以使格式条款预先确定的利益关系均衡、风险分担合理。格式条款具有单方性。即格式条款的内容由一方当事人预先拟定,并且在订立合同过程中,不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而将格式条款直接定入合同,确定合同条款内容的一方当事人,多为提供商品或服务的生产经营者。而在中国,一些国家垄断的行业如邮政、运输等行业,往往采取格式条款,有时不公平的履约义务给当事人造成的损失不在少数。如在邮寄包裹时,如使用的是邮局提供的包裹箱,客户不仅要预先支付包裹箱的费用,而且秤包裹重量时又被计入包裹重量,再次计费,而在包裹单上并未写明客户支付的包裹箱的费用。客户要为一个包裹箱两次付费,显然已经违背了民法和合同法的公平原则,利益受到了损害。类似的重复收费现象应予以纠正,以维护法律的公平与消费者的利益。

  提醒义务

  提醒义务是指在利用格式条款订立格式合同时,格式条款的提供者应当提醒对方当事人注意避免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以使对方当事人能够在知悉和了解免责或限制条款内容的前提下,作出是否订立合同的选择决定。免责条款,是指完全免除格式条款提供者某一方面责任的条款。限责条款,也可称之为部分免责条款,是指限制格式条款的提供者责任范围或者缩小其责任程度的条款。

  说明义务和附随义务

  说明义务是指在利用格式条款订立格式合同的过程中,如果对方当事人要求对免责或者限责条款作出说明,格式条款的提供者应当按照要求向其作出说明,使之能够理解免责或者限责条款的内容与意义。合同法第60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义务。”这是合同法对附随义务做出的规定。如果格式条款提供人没有履行这些义务,就要承担法律责任。

  知识延伸: 

  格式条款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如:保险合同、拍卖成交确认书等,都是格式合同。《合同法》从维护公平、保护弱者出发,对格式条款从三个方面予以限制:第一,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有提示、说明的义务,应当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并按照对方的要求予以说明;第二,免除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当事人主要义务、排除对方当事人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无效;第三,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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