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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律角度浅谈第三方物流中的委托合同

找法网官方整理
2014-02-10 10:17
导读: 一、委托合同概述(一)委托合同的概念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我国是将委托合同和代理严格区分的,我国委托合同中包含间接代理的内容。在委托合同中,无论是自...

  一、委托合同概述

  (一)委托合同的概念

  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我国是将委托合同和代理严格区分的,我国委托合同中包含间接代理的内容。在委托合同中,无论是自然人还是法人,也无论自然人是否有民事行为能力,都可以成为委托人,当然,当作为委托人的自然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时,委托合同的订立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二受托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二)委托合同的法律特征

  1.委托合同是建立在委托人与受托人相互信任基础上的。因此,委托合同中,受托人应当亲自处理受托的事务,不经委托人的同意,不能转托他人处理受托事务。但是在第三方物流中,因为物流环节的特殊繁杂性决定了,任何一家物流公司都不可能独自完成所有的物流流程,所以必然出现法律严格意义上的转委托,但是这种转委托是获得物流行业内的行业认可的,而这种转委托产生的法律后果仍然是由第一方物流公司承担的,所以不会和法律发生冲突。同时,在委托合同建立后,任何一方对他方产生了不信任,都可以随时终止委托合同。

  2.委托合同的标的是处理委托事务。委托处理委托事务的范围,不限于法律行为,比如,委托他人帮助自己整理图书,这样的事实行为也可以成就委托。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具有较强人身性质而不能委托他人代办的事务除外,比如婚姻登记。而且委托的事务应当是委托人有权实施的,并且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行为。

  3.委托合同一般是受托人以委托人的名义和费用处理委托事务。因此委托合同的受托人处理受托事务的后果,直接归委托人承受,这是委托合同与行纪合同、承揽合同、居间合同等类似合同的重要区别,但是从我国合同法的规定来看,我国法律也允许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处理委托事务,比如第三方物流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代业主向保险公司投保,但是保险合同的法律效果是直接作用于业主本人的。

  4.委托合同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由双方当事人约定。但是我国的合同法规定:“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报酬。因不可归责于受托人的事由,委托合同解除或者委托事务不能完成的,委托人应当向受托人支付相应的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所以,由此可以看出,我国合同法显然是规定委托合同以有偿为原则的。

  5.委托合同为诺成性合同、不要式合同(某些行业自律规则对委托合同的形式有特殊要求的,从其规定)、双务合同。

  (三)委托合同与类似概念的区别

  1.委托合同与雇佣合同。两者的区别在于:(1)雇佣合同的订立目的在于受雇人向雇用人提供劳务,而不在于实现雇用人的预期利益,而委托合同的定力目的在于受托人为委托人办理事务,实现一定的预期利益,受托人提供劳务不过是满足这一目的的一种手段。(2)受雇人依据雇佣合同提供劳务,必须服从雇用人的指示,自己一般不享有独立的酌情裁量的权利。(3)雇佣合同为有偿合同,不存在无偿的情况。

  2.委托合同与承揽合同。两者的区别在于:(1)承揽合同的承揽人必须按照合同的约定完成一定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而委托合同的受托人并不以完成事务的一定结果为必要。也就是说承揽注重劳务结果,而委托合同重在劳务的提供。(2)承揽合同的承揽人可以将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而长懒人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做人负责;而委托合同原则上不得将受托处理的事务转委托给第三人。当然在第三方物流中,前面已经介绍了,由于行业性质的特殊,发生转委托等或者其他性质的合同夹在委托合同中也是有的,但是这些法律后果仍然由作为总委托合同一方当事人的物流企业承担。(3)承揽合同是有偿合同。

  3.委托合同与委托代理。两者的区别主要是:(1)代理人的代理行为不能包括事实行为,而委托人处理委托事务的行为可以包括事实行为。(2)代理属于对外关系,而委托是指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的关系。(3)代理关系的成立一被代理人授权为前提,而代理权的授予属于单方法律行为,而委托合同为双方法律行为,须双方意思表示一致。

  (四)特别委托与概括委托

  特别委托是指委托人特别委托受托人处理一项或者说项事务的委托。在特别委托中,委托人可以委托受托人处理一项事务,一阿可以委托受托人处理数项事务。可见,特别委托的委托事务是特定的或者确定的,因此,受托人处理事务的权限也是确定和明确的,受托人只能在确定的权限范围内处理委托事务。二概括委托是指委托人委托受托人处理一切事务的委托。但是对“一切事务”的理解不能绝对化。概括委托并不意味着委托人将其任何事务一概委托受托人处理,而只是表明委托事务的范围在一定程度上不受明确的限制。对于须有特别授权的事务,如没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受托人不得处理。对于这种限制在我国的合同法中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是从理论上来说,概括委托应当是有所限制的。按照台湾地区学者的观点,下列事项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受托人方可处理:不动产的出卖或设定负担、不动产的租赁(期限逾2年者)、赠与、和解、起诉、提起仲裁。

  二、受托人的义务

  1.托人有按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的义务。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事务,并不意味着受托人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变更委托人的指示。为维护委托人的利益或者使委托人取得更大的利益,在必须变更委托人的指示时,受托人可以变更委托人的指示但应当经委托人同意。委托人的指示可以在订立合同时为之,也可以在合同订立后为之。受托人版里委托事务不能未被委托人的指示,不能超出委托人委托的权限范围,受托人非有紧急情形,不得任意变更委托人的指示。受托人在紧急情况下变更受托人指示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须情况紧急,也就是说在处理委托事务过程中,客观条件发生订立委托合同时不可预料的急剧变化,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已经无法妥善处理委托事务。(2)难以和委托人取得联系。(3)须妥善处理委托事务。对于这一点可以从这些方面考虑。比如,受托人对委托事务的处理结果是否有利于委托人,受托人对委托事务的处理是否符合委托人的本意。(4)须事后通知委托人。

  2.受托人有亲自处理委托事务的义务。经得委托人同意可以发生转委托,但是受托人应当就次受托人的选任对委托人承担责任,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受托人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受托人所为的转委托未经委托人同意的,或者事后没有追认的,委托人和次受托人都不产生直接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受托人应当对次受托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是,在紧急情况下,受托人可以为了委托人的利益,未经委托人同意,转托第三人从事。

  三、委托合同中的其他问题

  1.受托人公开代理关系订立合同的效力。这也就是我们常说的隐名代理制度。隐名代理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2)受托人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订立合同。(3)第三人须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和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存在。(4)没有确切证据证明合同指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

  2.受托人不公开代理关系订立合同的效力。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如果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受托人负有披露第三人或委托人的义务。

  3.受托人的风险损失赔偿请求权。这种请求权的发生要符合以下条件:(1)受托人须收到损失。(2)受托人的损失须是在处理委托事务时发生的。(3)受托人的损失须不可归责于受托人。也就是说,受托人对损失的发生没有过错。具体地说,受托人的损失不可归责于受托人,一般包括这样一些情形:可归责于委托人的事由、可归责于第三人的事由、不可抗力。

  以上是建立在对第三方物流合同定性为委托合同的基础上,从部门法的角度对委托合同的最基本的问题进行的分析,但是由于物流行业的服务内容繁杂,涉及面广,在事务中,一般很少有某一个物流公司可以独自承担某一个完整的物流流程,所以这其中必然会发生转委托、行纪合同等等一些列其他合同法有名合同的法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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