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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进口的业务流程

2019-06-18 04: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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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我国进口货物,大多数是按FOB条件并采用信用证付款方式成交,按此条件签订的进口合同,基履行的一般程序包括:开立信用证,租船订舱,接运货物,办理货运保险,审单付款,报关提货验收与拨交货和办理索赔等,...

  我国进口货物,大多数是按FOB条件并采用信用证付款方式成交,按此条件签订的进口合同,基履行的一般程序包括:开立信用证,租船订舱,接运货物,办理货运保险,审单付款,报关提货验收与拨交货和办理索赔等,现分别加以介绍和说明

  1.开立信用证

  买方开立信用证是履行合同的前提条件,因此,签订进口合同后,应按全员规定办理开证手续,如合同规定在收到卖方货物备妥通知或在卖方确定装运期后开证,我们应在接到上述通知后及时开证;如合同规定在卖方领到出口许可证或支付履行约保证金后开证,我偏差应在收到对方已领到许可 证的通知,或银行传知履约保证金已书讫后开证,买方向银行办理开证手续时,必须按合同内容填写开证申请书,银行则按开证申请书内容开立信用证,因此,信用证内容是以合同为依据开立的,它与合同内容应当一致。

  卖方收到信用证后,如要求展延装运期和信用证有效期或变更装运港等,若我方同意对方的请求,即可向银行办理改证手续。

  2.租船订舱

  按FOB条件签订进口合同时,应由买方安排船舶,如买方自己没有船舶,则应负责租船订舱或委托租裔代理办理租船订舱手续,当办妥租船订舱手续后,应及时将船名及船期通知卖方,以便卖方备货装船,避免出现船等货的情况。

  3. 接运货物

  买方备妥船后,应做好催装工作,随时掌握卖方备货情况和船舶动态,催促卖方做好装船准备工作,对于数量大或重要的进口货物,必要时,可请我驻外机构就地协助了解和督促对方履约,或派员前往出口地点检验监督,以利接运工作的顺利进行。

  4. 办理货运保险

  凡由我方办理信口开合的进口货物,当接到卖方的装运通知后,应及时将船名,提单号,开航日期,装运港,目的港以及货物的名称 和数量等内容通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即作为办妥投保手续,保险公司即按预允保险合同的规定对货物负自动承保的责任。

  5.审单付款

  货物装船乒,卖方即凭提单等有关单据向当地银行议付货款,当议付行寄来单据后,经银行审核无误即通知买方付款赎单。如经银行配合审单发现单证不符或单单不符,应分别情况进行处理。处理办法很多,例如:拒付货款;相符部分付款,不符部分拒付;货到检验合格后再付款;凭卖方或议付行出具担保付款,在付款的同时提出保留索赔权。

  6. 报关提货

  买方付款赎单后,一俟货物运抵目的港,即应及时向海关办理申报手续。经海关查验有关单据,证件和货物,并在提单上签章放行后,即可凭以提货。

  7. 验收和拨交货物

  凡属进口的货物,都应认真验收,如发现品质,数量,包装有问题应及时取得有效的检验证明,以便向有关责任方提出索赔或采取其它救济措施。

  对于法定检验的进口货物,必须向卸货地或到达地的商检机构报验未经检验的货物,不准销售和使用,为了在规定时效内对外提出索赔,凡属下列情况的货物,均应在卸货港口就地报验:

  (1)合同订明须在卸货港检验的货物;

  (2)货到检验合格后付款的

  (3)合同规定的索赔期限很短的货物;

  (4)卸货时已发现残损,短少或有异状的货物。

  如无上述情况,而用货单位不在港口的,可将货物转运至用货单位所在地,由其自选验收,验收中如发现问题,应及时请当地商检机构出具检验证明,以便在索赔有效期内对外提出索赔,货物进口后,应及时向用货单位办理拨交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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