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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释义之审判监督程序

2010-04-22 1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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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行政诉讼法第7章第63节标题:审判监督程序法条内容: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决定

  行政诉讼法第7章第63节

  标题:审判监督程序

  法条内容: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决定是否再审。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释义:本条是对审判监督程序的规定。人民法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决定再次进行审理的程序,称为审判监督程序,又称再审程序。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审判监督程序虽然也是审判程序,但不是必经程序。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一经发生法律效力,非依法律、法规根据,不得撤销和变更,当事人也不能以同一标的再次起诉。但是,如果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就有必要予以纠正。对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提出再审,应当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必须是发现了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实违反了法律、法规规定。所谓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一是指生效的判决、裁定在认定事实上有错误,比如发现有新证据足以否定判决、裁定所认定的事实。二是指生效的判决、裁定在适用法律、法规上有错误。二、必须依照法律的程序提出:1.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认为需要再审的,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是否再审。2.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这里所指的上级人民法院,包括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规定的,有权行使审判监督权,指令原审法院再审,或者向原审法院提取案件全部材料,自行审理。原审人民法院进行再审,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并应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再审的案件,原来是第一审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判,作出的判决、裁定,当事人不服的,仍可以上诉;原来是第二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提审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并按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出的判决、裁定,也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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