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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释义之上诉

2010-04-22 1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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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行政诉讼法第7章第58节标题:上诉法条内容: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

  行政诉讼法第7章第58节

  标题:上诉

  法条内容: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提起上诉的,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发生法律效力。

  释义:本条是对上诉的规定。上诉是行政诉讼的当事人对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不服,依法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请复审的一种诉讼制度。本法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权没有作限制,凡不服第一审判决的,都可以提起上诉。本法对不服第一审裁定,规定可以上诉的是,原告起诉后,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可以提起上诉。另外,本法未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裁定驳回起诉,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这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和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当事人不服的,不能上诉,只能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申诉。对第一审判决不服,可以提起上诉的人有原告、被告和第三人。当事人是法人或有其他组织的,由他们的法定代表人行使上诉权。公民无行为能力的,由它的法定代理人行使上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必须经当事人的特别授权,才能代行上诉权。上诉必须提交上诉状,上诉状是当事人提起上诉的根据,否则,人民法院无法判断当事人是否行使上诉权。委托代理人提起上诉的,必须有被代理人的特别委托书。上诉状应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并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对判决不服的上诉期限为十五日,对裁定不服的上诉期限为十日。从判决书、裁定书送达当事人之日起计算。过了法定期限,不提起上诉的,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在上诉期间,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可以申请顺延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审查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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