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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释义之移送管辖

2010-04-20 2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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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行政诉讼法第3章第21节标题:移送管辖法条内容: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时,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接受移送的人民法院不得自行移送。释义:本条

  行政诉讼法第3章第21节

  标题:移送管辖

  法条内容: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时,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接受移送的人民法院不得自行移送。

  释义:本条是对移送管辖的规定。移送管辖是指人民法院对已受理的行政案件,经审查认为本院对该案件无管辖权时,将该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移送管辖有两种情况:一是同级人民法院之间的移送,它属于地域管辖的移送;二是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的移送,它属于级别管辖的移送。受移送的人民法院不得自行移送,是指接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对移送来的行政案件认为属于本院管辖时,应当及时受理审判,不能因为接受移送的案件难审或者其他原因,再自行移送给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如果认为移送来的行政案件本院也无管辖权时,既不能将该案件再退回原移送的人民法院,也不能再移送给其他人民法院,只能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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