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脑死亡法医鉴定标准

2021-05-28 08: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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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在我们大家的生活中会时不时的听到家里的亲戚或者朋友家出现有亲人死亡的消息,其次的话还有脑死亡这种说法,其实大家也都知道,所谓的脑死亡就是没有任何意识只能插管生存。那么,脑死亡法医鉴定标准?下面就跟着找法网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脑死亡法医鉴定标准

  1、国际判断标准

  1968年哈佛大学医学院特设委员会重新对脑死亡概念进行解释,制定了人类首个脑死亡判定标准:①不可逆的深度昏迷;②无自发呼吸;③脑干反射消失;④脑电活动消失(电静息)。凡符合以上标准,并在24~72小时内重复测试,结果无变化,即可宣告死亡。

  2、我国判断标准

  脑死亡的临床诊断依据包括:深昏迷、自主呼吸停止、脑干反射消失。必须同时、全部具备上述3项条件,而且需明确昏迷原因,排除各种原因的可逆性昏迷。

 脑死亡法医鉴定标准 

  二、临床意义

  1.更科学地判定人的死亡

  脑是人的思维载体,脑死亡后作为人的本质特征的意识和自我意识已经丧失,有意义的生命个体就不复存在了。因此在判定死亡上脑死亡更符合生命所处状态。

  2.有利于器官移植

  供体来源困难是当前困惑器官移植工作的主要原因。脑死亡的器官是最佳器官移植供体,因为移植的器官必须在有血供时从供体上取出,因此,在脑死亡后心跳未停止之前,有血压的情况下摘取移植器官是最理想的,成活率高。器官移植的发展在极大程度上要依赖于脑死亡患者提供器官。

  3.减轻社会、家庭的负担

  据粗略统计,icu(重症监护病房)患者的费用是普通患者的4倍,而在icu,抢救无效死亡的患者费用又是抢救成活患者的2倍。这种脑死亡后毫无意义的抢救及安慰式的救治,会给家庭带来沉重的经济负担,也会造成大量的医疗资源浪费。因此,花费巨大的人力、物力来抢救一个脑死亡患者是不值得的。

  三、脑死亡的概念

  若人的全脑功能完全丧失(包括大脑、脑干、小脑),又根 本不可能逆转,则可诊断为脑死亡;换言之,脑死亡必须具备三个基本条件:①深昏迷;②脑干反射全部丧失;③无自主呼吸功能,需持续不间断实施人工或机械通气维持肺泡气与毛细血管 血流交换。因此,临床死亡应该以脑死亡作为标准。近些年来,对脑死亡的报道和讨论逐渐增 多,说明人们对脑死亡的关注和重视,实施脑死亡标准,为脑死亡立法,是尊重人体科学的体 现。自提出脑死亡概念以来,国内外尚无掩救成功的实例,一旦确定脑死亡,这就意味着在法律上已经完全具备死亡的合法依据,继续无效的抢救,既不科学,也毫无价值和意义,并耗费医 疗资源。所以,以脑死亡作为死亡的标准更为科学和可靠。长期以来,临床上一直将呼吸心跳停止,以及瞳孔散大且固定作为死亡的标准,即死亡是 指人体生命的终止,这也是法律医学所明确规定的概念。

  即一旦脑死亡的诊断确定,就意味着人的生命真正结束。由于脑死亡患者呼吸功能不可逆恢复,故无自主呼吸,必须依靠机械通气设备予以持续不断的呼吸支持,若无呼吸支持条件下,短时间内身体的其他器官和组织细胞也会因没有氧供而逐渐丧失功能。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的关于脑死亡法医鉴定标准的相关内容,综上所述小编提醒您,我们所说的脑死亡简单来说就是人的生命真正结束,但是对于脑死亡的判断也是要符合相关条件的才能进行判断。若您还有什么法律疑问,建议咨询找法网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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