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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有哪些流程

2021-08-31 09: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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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人们的素质也普遍提高,但是人与人之间依旧很容易产生纠纷。如果我们想要通过诉讼途径解决纠纷,那么司法鉴定就是必须的流程,不管是人身的损害,还是财产的损失,都需要专业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以后才能被法庭所采用。那么司法鉴定有哪些流程?以下由找法网小编为您一一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司法鉴定有哪些流程

  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和社会专业司法鉴定人接受司法机关的委托,从事委托请求事项的司法鉴定;非诉讼案件鉴定的受托从其行业规定。

  受理:司法鉴定机构收到委托书后,应对委托人的委托事项进行审核,并作出如下决定:

  鉴定机构受理案件后,应当指派具有社会专业司法鉴定资格的人员承担鉴定工作,同一鉴定事项应当由两名具有社会专业司法鉴定资格的人员进行。

  初次鉴定:鉴定机构受理案件后,应当指派具有社会专业司法鉴定资格的人员承担鉴定工作,同一鉴定事项应当由两名具有社会专业司法鉴定资格的人员进行。

  补充鉴定: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委托进行补充鉴定,应当对委托人请求的事项进行审查,不属《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十条规定的情形,社会专业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向委托人说明情况,并退回委托书。 补充鉴定符合《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情形,社会专业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指定原鉴定人进行,也可以指派其他社会专业司法鉴定人进行,补充鉴定文书是原鉴定文书的组成部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补充鉴定:

  1、发现新的相关鉴定材料;

  2、原鉴定项目有遗漏。

  重新鉴定: 对重新鉴定,专业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要求委托人提供与原鉴定材料相同的材料。重新鉴定仍在原社会专业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的,不能由原鉴定人承办重新鉴定的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重新鉴定:

  1、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超越司法鉴定业务范围或者执业类别进行鉴定的;

  2、送鉴的材料虚假或者失实的;

  3、原鉴定使用的标准、方法或者仪器设备不当,导致原鉴定结论不科学、不准确的;

  4、原鉴定结论与其他证据有矛盾的;

  5、原司法鉴定人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

  6、原司法鉴定人因过错出具错误鉴定结论的。

  复核鉴定:对鉴定结论有异议需进行复核鉴定的,其他资质较高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复核鉴定。复核鉴定除需提交鉴定材料外,还应提交原司法鉴定文书。

  司法鉴定文书的出具: 司法鉴定人完成社会专业司法鉴定工作后,应当出具司法鉴定文书。社会专业司法鉴定文书的制作应当符合《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要求。司法鉴定文书正本一式三份,其中一份交委托人,两份由司法鉴定机构存档。

  出庭:司法鉴定人应当按照司法机关或者仲裁机关的要求按时出庭。司法鉴定人出庭时,应当出示《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书》,依法实事求是的对鉴定结论的依据进行说明,回答与鉴定相关的问题。

 司法鉴定有哪些流程 

  二、如何申请鉴定

  司法鉴定是指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包括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类鉴定以及诉讼需要的会计、知识产权、建设工程、产品质量、海事、交通、电子数据等其他类鉴定。

  委托人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司法鉴定,应当出具司法鉴定委托书,并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司法鉴定材料。司法鉴定机构收到司法鉴定委托书和鉴定材料后,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委托人。

  司法鉴定机构决定受理鉴定委托,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协议书,并载明下列事项:委托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基本情况;委托鉴定的事项、用途和要求;鉴定事项所涉及案件的情况;委托人提供的鉴定材料目录和数量以及检材损耗的处理;鉴定的时限、费用及其结算方式;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司法鉴定风险提示;争议处理;需要载明的其他事项。司法鉴定机构受理鉴定委托后,应当指定本机构两名以上具有委托鉴定事项执业资格的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

  司法鉴定应当在约定的时限内完成。鉴定事项涉及复杂、疑难、特殊技术问题需要延长鉴定时间的,由司法鉴定机构与委托人协商决定。司法鉴定完成后,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向委托人出具司法鉴定文书,由承办的司法鉴定人签名并加盖司法鉴定专用章。

  三、受伤后多久才申请鉴定

  评定时机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治疗终结为准。对治疗终结意见不一致时,可由办案机关组织有关专业人员进行鉴定,确定其是否治疗终结。由于损伤部位及性质不同,“治疗终结”的时间也不一样。具体如下:

  1、以原发性损伤后果为依据评残的,在伤后1~3个月进行,如组织、器官、肢体缺损,器官切除、修补,颅骨、颌骨、肋骨缺损及牙齿脱落。

  2、对于影响容貌,遗留听力与视力障碍,组织器官畸形,脊柱骨折的在伤后3~6个月进行。

  3、对于遗留肢体功能障碍的宜在伤后6~9个月进行。

  4、对于颅脑损伤后的智力缺损与精神障碍,颅脑损伤致癫痫,语言功能障碍,大、小便失禁,性功能障碍,神经损伤致肢体瘫痪的宜在伤后6~12个月进行。对于伤者原有伤病,因事故而诱发或症状加重的,不应作为评定时机的限定条件。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司法鉴定有哪些流程的相关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就算司法鉴定人出具了鉴定意见,如果法院仍然认为鉴定要要出庭的,司法鉴定人应当按照司法机关或者仲裁机关的要求按时出庭。大家如果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上找法网咨询平台,在线律师会为大家进行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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