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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二审法官有权不许做鉴定吗

2021-06-17 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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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在民事诉讼活动中,如果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是有权提起上诉的,上诉时需要在法定的期限内提出,在二审中,当事人为了更好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可以会申请进行司法鉴定,那么,民事二审法官有权不许做鉴定吗?下面就跟着找法网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民事二审法官有权不许做鉴定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21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申请鉴定,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鉴定的事项与待证事实无关联,或者对证明待证事实无意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根据前述规定可知,当事人向法院申请鉴定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即一审期间提出。因此,如果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申请鉴定,二审期间其向法院申请鉴定,二审法院一般不会准许。

民事二审法官有权不许做鉴定吗

  二、如何申请办理司法鉴定

  1、委托

  需要司法鉴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向自己选定的司法鉴定机构出具鉴定委托书,提供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并提供委托鉴定事项所需的鉴定材料。鉴定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人的名称或者姓名、拟委托的鉴定机构的名称、委托鉴定的事项、鉴定事项的用途以及鉴定要求等内容。委托人委托他人代理的,应当出具委托书。委托鉴定事项属于重新鉴定的,应当在委托书中注明。

  2、受理7个工作日内完成

  司法鉴定机构收到委托,应当对委托的鉴定事项进行审查,对属于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委托鉴定事项的用途及鉴定要求合法,提供的鉴定材料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委托,应当及时作出受理的决定。不能即时决定受理的,应在七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疑难、复杂或者特殊鉴定事项的委托,可以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受理的时间。

  3、鉴定实施30日内完成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协议书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委托事项的鉴定。鉴定事项涉及复杂、疑难、特殊的技术问题或者检验过程需要较长时间的,完成鉴定的时间可以延长,延长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三十个工作日。司法鉴定机构与委托人对完成鉴定的时限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4、出具鉴定文书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在完成委托的鉴定事项后,应当向委托人出具司法鉴定文书。司法鉴定文书的制作应当符合统一规定的司法鉴定文书格式,应当由司法鉴定人签名或者盖章,并且加盖司法鉴定机构的司法鉴定专用章。

  三、文书司法鉴定的具体内容有哪些

  文书司法鉴定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笔迹检验——对笔迹进行比对检验,确定检材和样本笔迹是否同一人所为;

  2、印刷文件检验——检验印刷品是何种方法印制,判断印刷品的来源;

  3、印章印文检验——对印章印文的真伪性进行检验;

  4、伪造文件检验——判明文件是否伪造、何种方法伪造;

  5、文件辨识——指消退、擦刮涂改、老化腿色、压印痕迹等不易见文件的识别;

  6、有价票证检验——对货币、支票、股票、发票、邮票、车票、机票及各种银行票据的真伪性进行检验;

  7、文件物质材料检验——对文件纸张、墨水油墨、黏合剂的成分进行检验;

  8、文件形成时间——对文字的书写时间进行检验(包括相对形成时间和绝对形成时间);

  8、证件检验——对各种身份、学历证件进行检验(包括身份证毕业证;学位证、工作证、资格证、结婚证等证件)。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的关于民事二审法官有权不许做鉴定吗的相关内容,在民事二审中,如果申请鉴定的事项与待证事实无关联,或者法院认为对证明待证事实意义不大的是会拒绝鉴定申请的,若您还有什么法律疑问,建议咨询找法网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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