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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质量的评价指标

2016-04-12 16: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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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刑事诉讼法》中有关条款规定,司法鉴定意见必须经过法庭质证以后才能确定是否作为证据使用,这是对司法鉴定质量的评价从法律程序上规定的指标。司法鉴定质量的评价既要注重程序也要注重实体。对司法鉴定意见(即法定的证据之一)进行评价,是司法鉴定质量评价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全部司法鉴定中,最终能够作为证据形式使用的是司法鉴定意见。因此,在司法鉴定质量的评价中,评价司法鉴定意见是重要的评价部分。

  【引言】

  2013年实施的《刑事诉讼法》在证据章节中将鉴定结论改为鉴定意见,并且规定鉴定意见须经过法庭质证后才能够确定是否作为证据使用。

  把司法鉴定结论修改为司法鉴定意见,给司法鉴定意见的质证预留了充分的控辩空间,司法鉴定在形成的过程中有着自身的规律和特点,附加必须经过法庭质证的规定程序,改变了以往把司法鉴定结论直接加以使用的做法,为了适应对司法鉴定意见质证的新模式,如何对司法鉴定质量进行评价,已经成为法律界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

  面对司法鉴定质量评价的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关注和研究司法鉴定的发展、程序、主体、实体、方法、标准以及司法鉴定意见的构架、司法鉴定中有关方面的权力与职责等问题,是研究和评价司法鉴定及其鉴定意见质量的着眼点和具体抓手。

  1.法院审判活动中对司法鉴定意见的采信情况

  1.1司法鉴定意见被采信

  法院在审判活动中对司法鉴定意见予以采信,是最直接的评价指标。在各类涉及司法鉴定的案件的审判活动中,作为解决案件中专门性问题的司法鉴定意见能够被法庭所采信,证明司法鉴定意见经过控辩双方的质证和主审法官的判断之后获得认可,说明其鉴定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其鉴定内容具备证据的条件,并且与案件中的其他事实形成了证据链条,司法鉴定的质量符合诉讼要求。

  1.2司法鉴定意见没有被采信

  司法鉴定意见不被法庭所采信,是司法鉴定质量否定形式的直接评价指标。

  法院在审判活动中对司法鉴定意见不予采信有几种原因,比如鉴定的程序不规范,鉴定意见依据的事实不充分,鉴定意见书中有某些错误,司法鉴定意见不明确,没有充分论证所鉴定的事项,司法鉴定人没有出庭作证等等。

  没有被法庭采信的司法鉴定意见可以通过完善程序、补充鉴定等形式,使原鉴定意见得以修复,满足法庭庭审过程中控辩双方的质证要求,而重新作为证据使用,但是就其鉴定的质量评价上存在一定瑕疵。

  1.3司法鉴定意见被否定

  法庭在审判活动中对司法鉴定意见不予采信而被否定,是对司法鉴定的一种否定性的评价指标。说明司法鉴定意见在庭审的质证过程中出现重大原则性问题,比如鉴定程序违法、鉴定意见失真等,被否定的司法鉴定意见不是通过完善、补充就可以恢复它的证据作用的问题,而是涉及到司法鉴定意见成立与否的问题,涉及鉴定质量缺陷的问题。

  2.司法鉴定意见在案件证据链中互相印证情况

  2.1司法鉴定意见与案件中其他证据相互印证

  司法鉴定意见如果能够与案件中的其他证据相互之间进行印证,统一在案件的事实之中,这对司法鉴定意见质量的评价无疑是优良的,因为它符合案件的事实,与案件中的其他证据互为支撑,完成了解决专门性问题、证明犯罪事实的鉴定宗旨。

  比如一件焚尸案件,由于尸体烧焦的程度严重,其他侦查手段受到相应的限制,司法鉴定为生前烧死,据此线索侦查获得了死者患有忧郁症、生前的一段时间内与亲人有告别、厌世的语言,购买汽油的录像等证据,上述证据与司法鉴定意见互相印证,使案件以自焚得以结案。

  2.2司法鉴定意见与案件中其他证据互相矛盾

  司法鉴定意见在与案件中的其他证据印证过程中,相互矛盾的情况是比较多见的,在评价其质量的过程中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首先是司法鉴定机构及鉴定人获得的用于鉴定的材料是否充分。

  如果鉴定委托一方提供的材料,误导了鉴定人不能够全面客观地掌握所要鉴定的事项条件,由此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与案件中其他证据间势必存在着一定的差异,进而不能够与案件中的其他证据进行互相间的有机印证,降低司法鉴定的质量,虽然主观上与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没有直接的过错关系,但是客观上造成了司法鉴定意见质量的负面效果。

  其次是司法鉴定意见针对的鉴定目标是否与委托。

  比如一件误食去污剂的死亡案件,委托要求是鉴定死亡原因,可是在诉讼的过程中,辩方询问鉴定机构误食的去污剂中含有什么成分,似乎鉴定意见与鉴定目标之间出现了矛盾。然而经查阅受理鉴定记录后发现,委托鉴定要求并不是以误食去污剂为目标的,而是针对死亡原因的鉴定为目标的,这种情况不应该影响司法鉴定的质量问题。

  再次,需要注意评价司法鉴定意见形成的技术手段是否完善,司法检验方法的不一致,所形成的鉴定意见也不尽相同。比如针对一件投毒案的溶液检材,两个鉴定机构分别进行检验,得出的结果不尽相同,经比对系两个鉴定机构的检测方法不同所致。

  3.司法鉴定意见依据标准及技术公认情况

  3.1司法鉴定意见依据成条文标准

  依据成条文鉴定标准形成的司法鉴定意见,在评价其鉴定质量的时候,所依据的鉴定条款,必须是具体的条款,不能是在宏观上比照条款或者引用总则条款,更不能张冠李戴。

  比如一件心包膜破裂的活体损伤案件,鉴定人认为没有危及生命引用总则条款精神鉴定为轻伤,尽管当时的重伤条款规定心脏破裂为重伤,没有明细心包的问题,但是心脏的解剖学概念中包括心包是不容置疑,这类鉴定标准依据明显地降低了司法鉴定的质量。

  3.2司法鉴定意见依据非成条文标准

  司法鉴定依据非成条文标准形成的鉴定意见,在评价其鉴定质量时,比较评价依据成条文标准形成的鉴定意见的难度更大,一方面是所依据非成条文的鉴定标准出处,是大专院校的教科书、专家学者的著作,还是学术研究机构的理论观点,没有明确的界定。另一方面是非成条文标准的取舍问题,这些因素都不同程度地反映到司法鉴定质量之中。

  由于采用非成文鉴定标准形成司法鉴定意见的自由度问题,所以对这一类型的司法鉴定意见的质量评价,既要评价标准的出处、与案件中其他证据的比对,也要评价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综合素质及信誉情况,非成条文的鉴定标准是司法鉴定评价体系中普遍关注的问题。

  3.3司法鉴定技术公认情况

  司法鉴定意见的形成,除了需要一定的理论和鉴定标准作为其必要条件之外,技术操作的公认情况在评价鉴定质量的过程中也是不容忽略的指标。

  其中除司法鉴定技术操作缺乏统一的制式标准以外,司法鉴定人之间的技术水平也存在着参差不齐的问题。比如院校科研单位和国家级鉴定机构的司法鉴定人,其技术水平必须具备一定的程度才能够胜任其所在岗位的职责。所以在评估司法鉴定意见的质量时,不仅要评价所列举的技术标准出处、应用情况,更要评价技术的公认程度,技术操作应用的情况愈具体愈能反映出在检验鉴定的具体环节,公认的程度越高范围越广其可靠性可信任性越大。

  司法鉴定中技术问题是评价司法鉴定质量的基础的基础,因此,司法鉴定技术应用得是否到位、是否科学先进、是否得到公认应该是评价司法鉴定意见质量的重要指标之一。

  4.司法鉴定意见形成过程

  4.1检验后形成的司法鉴定意见

  司法鉴定体现着司法鉴定人在检验过程中的主观能动性,通过司法鉴定人亲自进行检验的过程后,所形成的鉴定意见最能够反映出司法鉴定人的鉴定水平。

  因此在评价司法鉴定的质量时,需要注意审查和评价司法鉴定意见中的检查所见部分,在这一部分中可以看出司法鉴定人通过检验发现了什么,这些发现提示了什么,进而可以看出司法鉴定人的注意力和兴奋点在哪里。

  通常意义上讲,司法鉴定人在检验过程中的注意点就是形成司法鉴定意见的基础和前提。如果司法鉴定人在司法鉴定意见中对检查所见部分轻描淡写,或者比较宏观、武断,至少可以提示这样的司法鉴定质量在评价时需要多加注意。

  4.2依据有关文证材料形成的司法鉴定意见

  司法鉴定意见的形成依据有关的文证材料,比如调查笔录、有关检查报告等材料的情况是比较常见的。

  问题是有关文证材料的形成是否规范,是否真实地反映出司法鉴定客体的原貌,司法鉴定人是否有审查甄别有关检查报告的能力。

  因此,在评价这类司法鉴定意见时,必须评价司法鉴定意见依据的文证材料的客观真实性问题。

  4.3通过仪器设备检查后形成的鉴定意见

  司法鉴定意见的形成不仅需要司法鉴定人的从业经验和认真的检查检验,而且还需要借助于某些实验仪器设备延伸和加强鉴定人的感知能力。诸如X光设备的应用,可以使司法鉴定人更加准确地认知骨组织的情况,显微仪器的应用可以使司法鉴定人,从微观的层面上看清楚组织细胞层面上的现象。仪器设备的运用可以使司法鉴定人将阳性或者阴性所见固定下来,在形成司法鉴定意见的时候加以应用,在质证的过程中进行回顾性展示。

  通过仪器设备检查以后形成的司法鉴定意见,其中蕴含了客观上的检查结果,尽管仪器设备也是人为操控的,但是同一种类仪器设备的检查结果应该具有可重复性,在评价司法鉴定意见的质量时,把经过仪器设备检查作为一种重要的参考和溯源性操作的平台,可以使司法鉴定的评价信誉度得到提升。

  4.4经过复核后形成的鉴定意见

  司法鉴定意见的形成一般需要经过复核程序,两名司法鉴定人共同完成鉴定的法律规定,以及鉴定机构实行的会检制度等都蕴含着复核的成分,司法鉴定意见书送达前的签批程序中也含有复核的意向。复核是保证鉴定质量的重要途径,复核以后形成的鉴定意见文书形式,在鉴定人落款处标示为两名鉴定人及复核人签名盖章,或者鉴定文书中附有会检意见等,上述程序均可以作为评价司法鉴定质量的一种指标。

  5.司法鉴定书的行文情况

  5.1装帧

  司法鉴定意见书的装帧情况,虽然不影响其鉴定意见质量的优劣,但是,可以间接地反映出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文案风格,由此可以引申其对司法鉴定质量的严谨性及态度问题。

  5.2公文格式

  司法鉴定意见书有着一定格式,比如绪言部分主要介绍委托事项等,案情简介主要承载案发的人、物、事等,检查所见主要记录鉴定人的主、客观感知到的事实现象,分析说明则是就上述款项中的,与鉴定意见的成立与否的关系进行论述,鉴定意见部分则是引入鉴定依据,得出回应委托要求的鉴定意见,最后的附录部分,则是将与鉴定意见形成有直接关系的图片、文献、专家意见等资料,附在鉴定文书之后备查,诸种格式的清晰明了可以直接反映司法鉴定的质量,在评价的过程也可一目了然。

  5.3行文语句

  司法鉴定意见书的行文语句,必须通俗易懂,既便是专业很强的技术性术语,也应该力求避免讳莫生涩、装腔作势。

  在鉴定意见书的结尾部分回答委托要求的语句应该是正面的,即采取肯定式或者否定式的回答方式,比如符合或者不符合几级伤害程度等等,而不应该采取弹性式的回答方式,比如不排除或者不确定,请结合案情综合分析等等。

  在评价司法鉴定意见质量时,如果遇到弹性或者中性的意见表示,首先反映出司法鉴定人对形成的鉴定意见缺乏自信,其次要寻找和了解鉴定人是否就此意见的说法,在分析说明中予以阐述或者说明的痕迹,由此作为评价司法鉴定质量的参考指标。

  5.4附录的规范性

  规范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的末尾部分,一般会以附录的形式,把在检验鉴定过程中引用的文献资料的出处、影像资料的编号、专家意见的文稿等收录其中,为了避免累赘或者任意扩撒,也可以采取在鉴定意见书的正本附录中,只列举附录资料的题目,而将资料的全文附录在副本之中,并予以存档。在评价司法鉴定质量的时候,应该调取或者查阅附录材料原件。

  6.结论

  总之,司法鉴定是在案件中出现某些专门性问题时采取的一种专门性的诉讼模式,其司法鉴定过程和司法鉴定意见都具有一定的专门性或者技术性,就其如何评价司法鉴定质量及其作为证据使用的鉴定意见的质量问题,是法律界及其有关案件诉讼的各个方面所关注和需要不断完善和解决的问题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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