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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申请司法鉴定机构

2021-07-28 1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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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司法鉴定程序,是我们在诉讼活动中当事人一方对一些专业性问题不服有异议的时候才采取的措施,这也是法律所允许的,因此我们就需要对这一方面有一定的认识和了解。那么下面找法网小编为你整理了如何申请司法鉴定机构的相关知识,欢迎阅读,希望能帮到你。

  一、如何申请司法鉴定机构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一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统一受理办案机关的司法鉴定委托。

  第十二条 委托人委托鉴定的,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核对并记录鉴定材料的名称、种类、数量、性状、保存状况、收到时间等。诉讼当事人对鉴定材料有异议的,应当向委托人提出。

  可以看出,这里的委托人当然不是指当事人,司法鉴定只能有侦查机关、人民法院和仲裁机构进行委托,所以当事人想要申请司法鉴定,只能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申请,由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决定是否委托或指定司法鉴定机构鉴定。

 如何申请司法鉴定机构 

  二、司法鉴定结果出具后应该怎么办

  当事人提出司法鉴定,在结果出具后,当事人应该凭借司法鉴定结果要求责任方给于赔偿,如果对方拒不赔偿的,当事人还可以进行民事诉讼,这时候司法鉴定结果就成为了维权的有力证据

  发生交通事故后,如果受害人所受伤害比较严重或活动受限,应在3个月后委托律师事务所到有司法鉴定资质的法医中心进行伤残鉴定。如果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生活不能自理的,受害人还可以要求法医中心做护理依赖程度鉴定,据此索要出院后的护理费。

  受害人如果被鉴定为残疾,除了可以主张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和交通费外,还可以主张被抚养人生活费(如不满18周岁的子女、年满60周岁以上没有经济来源、没有劳动能力的父母和其他被抚养人)、残疾赔偿金(原则上是20年,如果受害人60周岁以上的,每多1岁,少赔1年;如果受害人年满75周岁的,则赔付5年)和精神损害抚慰金。如果受害人因交通事故造成生活不能自理(如不能翻身、洗漱、进食和上厕所等),可以再做护理依赖程度鉴定,根据护理依赖的时间,主张出院后的护理费。

  三、申请司法鉴定的材料

  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按照司法鉴定规则的要求,司法鉴定机构接受鉴定委托,应当要求委托人出具鉴定委托书,提供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并提供委托鉴定事项所需的鉴定材料。委托人委托他人代理的,应当要求出具委托书。

  鉴定材料包括检材和鉴定资料。检材是指与鉴定事项有关的生物检材和非生物检材,鉴定资料是指存在于各种载体上与鉴定事项有关的记录。

  鉴定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准备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的名称、委托鉴定的事项、鉴定事项的用途以及鉴定要求等内容。委托鉴定事项属于重新鉴定的,应当在委托书中注明。

  委托人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通常情况下,受理鉴定申请的鉴定机构会有专门的表格,将鉴定双方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和证据,逐一清点、标注、装订、编号,列在一张清单上,由提交人审核后,签字确认。

  相信大家看了上面的介绍多多少少也应该知道,司法鉴定机构一般是由法院进行指定的,这样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这点大家要注意。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整理的有关如何申请司法鉴定机构的相关内容,希望能为您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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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申请司法鉴定
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试行)》规定,申请司法鉴定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委托: (1)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司法机关、仲裁机构的司法鉴定委托。 (2)在诉讼案件中,在当事人负有举证责任的情况下,司法鉴定机构也可以接受当事人的司法鉴定委托。当事人委托司法鉴定时一般通过律师事务所进行。 (二)受理:司法鉴定机构收到委托书后,应对委托人的委托事项进行审核,并作出如下决定 (1)对于符合受理条件的,能够即时决定受理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委托受理合同》; (2)不能即时决定受理的,应当向委托人出具《司法鉴定委托材料收领单》,在收领委托材料之日起7日内对是否受理作出决定; (3)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的,应当退回鉴定材料并向委托人说明理由; (4)对于函件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收到函件之日起7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书面答复。 (三)初次鉴定: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委托后,由司法鉴定机构指定的司法鉴定人或者由委托人申请并经司法鉴定机构同意的司法鉴定人完成委托事项。 (四)补充鉴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补充鉴定。 (1)发现新的相关鉴定材料; (2)原鉴定项目有遗漏。 (五)重新鉴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重新鉴定。 (1)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超越司法鉴定业务范围或者执业类别进行鉴定的; (2)送鉴的材料虚假或者失实的; (3)原鉴定使用的标准、方法或者仪器设备不当,导致原鉴定结论不科学、不准确的; (4)原鉴定结论与其他证据有矛盾的; (5)原司法鉴定人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 (6)原司法鉴定人因过错出具错误鉴定结论的。 (六)复核鉴定:对鉴定结论有异议需进行复核鉴定的,其他资质较高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复核鉴定。复核鉴定除需提交鉴定材料外,还应提交原司法鉴定文书。 (七)司法鉴定文书的出具:司法鉴定机构在法定或者约定的鉴定期限内完成司法鉴定后,应当按时出具司法鉴定文书。司法鉴定文书正本一式三份,其中一份交委托人,两份由司法鉴定机构存档。 (八)出庭:司法鉴定人应当按照司法机关或者仲裁机关的要求按时出庭。司法鉴定人出庭时,应当出示《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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