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对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人员原有缴费时间的处理意见

2019-06-14 13:12
找法网官方整理
司法鉴定律师团队
本地律师团队 · 24小时在线
擅长司法鉴定
2分钟内响应
导读:
发文单位: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文号:劳社厅发[2004]11号发布日期:2004-8-13执行日期:2004-8-13各

发文单位: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文  号:劳社厅发[2004]11号

发布日期:2004-8-13

执行日期:2004-8-1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为促进失业人员通过多种形式实现就业,处理好职工在不同经济类型单位间转换时失业保险关系接续问题,提供便捷周到的服务,现就有关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人员原有缴费时间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失业,因参保缴费时间不足一年,自愿辞职、没有求职要求或不进行失业登记以及自谋职业领取一次性安置费等原因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该失业人员原有缴费时间应当予以保留。待其重新就业并再次参保后,将其前后缴费时间合并计算。

  二00四年八月十三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司法鉴定律师团官方
已服务 127959 人 · 2分钟内回复
立即咨询
我是司法鉴定律师团,我在司法鉴定领域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如果你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向我在线咨询。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展开全文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