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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对司法鉴定实行统一归口管理的规定

2019-06-14 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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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日期:2000-7-7执行日期:2000-8-1为了规范诉讼活动中司法鉴定的管理,最大限度地保障鉴定质量,提高鉴定效率,避免和减少重复鉴定,

发文单位: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2000-7-7

执行日期:2000-8-1

  为了规范诉讼活动中司法鉴定的管理,最大限度地保障鉴定质量,提高鉴定效率,避免和减少重复鉴定,对全省人民法院审理、执行各类案件中涉及的相关司法鉴定,实行统一归口管理。

  一、全省各级法院在审理、执行案件过程中,凡需对专门性问题进行技术鉴定的,统一交由所在法院内设的司法鉴定部门负责办理。案件的承办人及审判庭、执行局(庭)不再直接委托社会中介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二、各级法院的司法鉴定部门接受委托后,对属于自身业务范围的,应当进行相关技术鉴定并向委托部门出具鉴定结论;对于鉴定内容疑难或不属于自身业务范围的,应当委托上级法院司法鉴定部门或具有相关资质的部门或人员进行鉴定。

  三、各级法院司法鉴定部门受理对本地区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不服、存有较大争议,或者对同一鉴定内容有多个不同鉴定结论,需要重新鉴定的申请,可以委托省法院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或委托更具权威性的相关鉴定部门进行鉴定。

  四、法院的司法鉴定部门在委托其他部门进行鉴定时,应当选择在当地有较强的技术力量、较好的社会信誉的单位或部门,并对接受委托的鉴定部门、鉴定人员的资质及鉴定的程序负责查验和监督。

  五、人民法院审理、执行案件中涉及的专门性问题,需要委托省外有关部门进行司法鉴定的,应经省法院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审核同意。

  六、根据我省实际,本规定在省高级法院和全省成立司法鉴定机构的中级法院实施,部分有条件的基层法院,也可参照执行。

  七、本规定于2000年8月1日起开始实施。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00年7月7日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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