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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横穿马路夺走了她双腿

2019-06-14 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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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每天早晨丈夫给我和两个孩子做完早饭后,就急匆匆地赶去单位上班,中午一下班回家,又立即下厨房去做饭,下午继续上班。现在,所有的家务事都落到了丈夫一个人头上,两个

每天早晨丈夫给我和两个孩子做完早饭后,就急匆匆地赶去单位上班,中午一下班回家,又立即下厨房去做饭,下午继续上班。现在,所有的家务事都落到了丈夫一个人头上,两个孩子还都在上学,我真后悔当初过马路时,怎么没小心、再小心点……”4月18日,因横穿马路失去双腿的茹玉桂,在电话另一端像个孩子似的,边向记者诉说,边嘤嘤地哭泣。

两年前,一场意外车祸夺去了茹玉桂的双腿,也从此打乱了她幸福美满的生活。这两年中,她为了治病辗转于新疆各大医院进行治疗,花掉家里仅有的几万元存款,然而却迟迟未得到相应的赔偿。

近日,案件终于在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这使茹玉桂看到一丝希望。

事件回放:回家途中遇车祸截瘫

2005年5月3日,是茹玉桂一生中最黑暗的一天。

当日11时30分许,39岁的茹玉桂将商店关门后,径直来到马路边的菜市场买了一些丈夫和孩子爱吃的菜,她决定中午要给家人做上一顿丰盛的午餐。而当她提着大包小包穿过马路准备回家时,却被一辆飞驰而来的汽车撞倒在地,从此一卧不起。

随后,茹玉桂先后到马兰546医院、新疆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乌鲁木齐温泉医院等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胸 椎体压缩性骨折、胸段脊髓损伤至截瘫。由于伤势过重,四处求医的茹玉桂最终瘫痪在床,经司法鉴定结果为1级伤残。

事后,经和硕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现场勘察,事故认定书认为驾驶员张红(化名)驾驶机动车在限速路段内超速行驶,茹玉桂在横穿马路时未确认安全,最终造成事故,两者的行为都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因此认定张红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茹玉桂负次要责任。

追索赔偿:法院一审判赔44万

肇事驾驶员张红是某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下简称某能源公司)的职工,因五一大假期间要外出游玩,放假前,她便向新疆建工集团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下简称建工四公司)借了一辆小型越野车。事发当天,张红正驾驶越野车路过和硕县乌什塔拉乡,谁知竟将茹玉桂撞伤。

事后,张红主动送茹玉桂前去医院治疗,然而随着茹玉桂伤情不断加重,双方对赔偿金问题,一直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去年2月,索钱无望的茹玉桂将张红告上法庭。这次诉讼,茹玉桂还另加了张红丈夫、建工四公司、某能源公司等被告。由于茹玉桂所起诉的事故赔偿金高达75.34万元,超过了50万元的标准,因此一审定在巴州中级人民法院。

同年4月10日,巴州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审理。在法庭上,坐在轮椅上的茹玉桂诉称:交通事故给她造成了极大的伤害,现要求四被告共同承担她的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75.34万元。

张红则辩称,茹玉桂在事发时属于横穿马路,交通部门也认定,她有过错责任,有关赔偿数额由法院认定。张红的丈夫认为他与本案没有直接的关系,不应该作为诉讼主体。建工四公司则说,让该公司承担责任没有法律依据,且事发时张红在放长假,该方不应承担责任。而某能源公司则认为,茹玉桂起诉主体有误。

通过庭审,巴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本案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告茹玉桂的经济损失由被告张红赔偿60%,原告茹玉桂承担40%,毕竟交通事故造成茹玉桂终身残疾,且残疾等级为一级。建工四公司将车借给张红使用,造成此次事故的发生,应当对损害后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张红的丈夫与本案无关,不应承担法律责任。

2006年11月14日,法院下达判决书:张红赔偿茹玉桂各项经济损失446775.12元,建工四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当胜诉的茹玉桂抱着一线希望等待赔偿金时,张红等人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今年3月初,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目前,茹玉桂还在焦急等待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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