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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坏账损失税前扣除需要注意什么问题?

2017-12-19 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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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根据我国《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相关规定,纳税人发生坏账损失,原则上应按实际发生额据实扣除,但纳税人报经税务机关批准后,也可提取坏账准备金。那么,如果是选择税前扣除,企业坏账损失税前扣除需要提供哪些证明?企业坏账损失税前扣除需要注意什么问题呢?找法网小编在下文具体介绍!

  企业坏账损失税前扣除需要提供哪些证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二十二条企业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应依据以下相关证据材料确认:

  (一)相关事项合同、协议或说明;

  (二)属于债务人破产清算的,应有人民法院的破产、清算公告;

  (三)属于诉讼案件的,应出具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裁决书或仲裁机构的仲裁书,或者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

  (四)属于债务人停止营业的,应有工商部门注销、吊销营业执照证明;

  (五)属于债务人死亡、失踪的,应有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对债务人个人的死亡、失踪证明;

  (六)属于债务重组的,应有债务重组协议及其债务人重组收益纳税情况说明;

  (七)属于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无法收回的,应有债务人受灾情况说明以及放弃债权申明。

企业坏账损失税前扣除需要注意什么问题?

  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及相关政策,坏账损失税前扣除要注意以下几点:

   1、坏账损失扣除范围。 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收账款,应作为坏账处理:债务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撤销,其剩余财产确实不足清偿的应收账款;债务人死亡或依法被宣告死亡、失踪,其财产或遗产确实不足清偿的应收账款;债务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以其财产(包括保险赔款等)确实无法清偿的应收账款;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偿债义务,经法院裁决,确实无法清偿的应收账款;逾期3年以上仍未收回的应收账款;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核销的应收账款。

   2、坏账损失提取比例。 坏账准备金提取比例一律不得超过年末应收账款余额的5‰。年末应收账款(包括应收票据),是指纳税人因销售商品、产品或提供劳务等原因,应向购货客户或接受劳务的客户收取的款项,包括代垫的运杂费。

   3、需要提供的资料。 纳税人在申报坏账损失时,均应提供能够证明坏账损失确属已实际发生的合法证据,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证明和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

   4、报批的时限规 定。企业发生的坏账损失, 只能在损失发生的当年申报扣除,不得提前或延后,并且必须在坏账损失年度终了后15日内向有关税务机关申报。非因计算错误或其他客观原因,企业未及时申报的坏账损失,逾期不得扣除。企业的坏账损失税前扣除,原则上由企业所在地县(区)级主管税务机关负责。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给大家介绍的“企业坏账损失税前扣除需要注意什么问题?”的全部内容。企业坏账损失税前扣除需要注意坏账损失扣除范围、坏账损失提取比例、报批的时限规定等方面的内容,而企业坏账损失税前扣除需要提供相关事项合同、协议或说明;人民法院的破产、清算公告等方面的内容。希望上文的内容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它法律困惑,可以直接咨询找法网在线律师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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