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本文为您提供关于商账追收的相关法律问题,并对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进行详细解读。
【案情】
河南省新乡县村民王某因做生意,借了邻居李某1万元。后因生意亏本,一直未还这笔欠款。经李某几次催要,王某仍未归还。后李某得知王某的亲戚王红曾欠王某一笔钱,而王某一直未讨要。故李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王红还款。村民们都很奇怪,认为“冤有头,债有主”,王红没欠李某的钱,李某怎能向她要债呢?没想到,法院却判决王红还款。
【解析】
此案涉及到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代位权制度是《合同法》的规定,通俗地讲,如果甲某欠乙某债,丙某又欠甲某债,当甲不主动向丙讨债,甲又不主动向乙还债,乙可直接以自己的名义向丙讨债,以抵偿甲欠乙的债。
从法律上讲,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在债务人因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权利使债权人的债权有不能实现的危险时,债权人依法享有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之权利的权利。这种权利成立的要件是:(一)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有效的到期债权。本案中,李某是债权人,王某是债务人,王某亲戚王红是第三人。欠债人王某对他的亲戚王红享有债权,即王红欠王某的债已到期,且是合法有效的。(二)第三人未依约或法定向债务人履行其债务。本案中即是王红未向王某主动履行还款义务。(三)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本案中王某不主动向王红讨要欠款,即是一种怠于行使债务人权利的表现。(四)债务人未向债权人履行其合法有效的到期债务。本案中王某迟迟不还欠李某的1万元借款,即是不履行债务的表现。(五)由于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使债权人的债权有遭受损害的危险。(六)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的债权非专属于债务人自身。本案中由于王某不主动向王红讨要欠款,影响到李某,使李某难以要回借款。而王红欠王某的是金钱债务,是非专属于王某自身的。专属于债务人的权利包括债务人的人身权、名誉权等,这些权利是不能由他人代替行使的。
本案是典型的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案例。法院应依“合同法”有关规定,可以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还款协议,由王红直接归还李某欠款,也可强制执行。此案即是判决王红还款。
相关知识:
现实中,民间借贷活动往往发生于亲戚朋友之间,碍于面子,或者数额不大,常常没有要求出具书面的借条或借据。因此,没有借条怎么讨债的问题就出现了。
对于没有借条的债务纠纷,长沙商账追收律师建议,债权人在采取起诉或者仲裁的手段之前,应当进行证据取证或者固定工作,以便万一发生赖账行为,也能保障自己的债权得到法院或者仲裁委的确认。至于如何取证或者固定证据,这是很有讲究的一门学问,在实践当中也是方法各异,不同的个案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而论或 者死板地采用一贯的方式,例如有些案件适合采用证人作证、录音等方式,有些案件则适合进行“证据诱导”(使用一定的方式让债务人主动出示相关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