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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

2016-09-01 1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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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是指因从事高空、高速、易燃、易爆、剧毒及放射性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而造成他人损害的民事侵权行为。那么,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是什么?

  【案情介绍】

  原告谢某某系彰武县武凤镇农民,被彰武县铁道路口安全委员会聘用为铁道路口监护员。1994年9月20日上午8:10左右,谢某某在大振县101公里五米道口当班时,被通过的144次旅客列车扔下的啤酒瓶打伤右臂,经医院诊断为右手中指和无名指伸指肌腱被击断,先后经过两次手术治疗,住院145天,谢某某的右手伤仍然未能痊愈,共花去医疗费1.6184万元。谢某某为索取医疗费、人身损害赔偿等费用,先后到被告单位要求解决,但均无结果,共花去住宿费、交通费等共计3500元。谢某某起诉到通辽运输法院,要求彰武县铁路道口安全委员会、哈尔滨铁路局齐齐哈尔分局、沈阳铁路局通辽分局共同赔偿各种费用5.476万元。经调查,哈尔滨铁路局齐齐哈尔铁路分局是144次旅客列车的所有者和管理者,沈阳铁路局通辽分局是发生事故路段的管辖者。

  【问题】

  本案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评注】

  本案涉及高度危险致人损害的责任承担问题。

  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是指因从事高空、高速、易燃、易爆、剧毒及放射性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而造成他人损害的民事侵权行为。

  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

  (1)行为人须有高度危险作业的行为。在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中,只要实施了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行为,并造成了他人损害,就应该承担赔偿责任,而不论作业人的活动是否具有违法性,是否尽到了应有的注意义务。

  (2)造成了实际的损害后果。损害包括对他人人身的损害,财产损害,以及因人身损害而引起的精神损

  害。如果仅对他人的人身和财产构成威胁,但未造成实际的损害,则不发生赔偿责任,但高度危险作业人应承担消除危险的责任。

  (3)高度危险作业与损害有因果关系。高度危险须与发生的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通常情况下,该因果关系应由受害人证明,但对于因技术上的原因而使受害人无法证明这种因果关系的,应采用推定的方法,由作业人证明因果关系不存在,若不能证明,则推定危险作业行为与损害存在因果关系。

  本案中,谢某某身为铁路道口的安全员被经过此处的旅客列车扔下的酒瓶打伤,在与此相关的三个单位中,铁路道口安全委员会是其雇佣单位,齐齐哈尔铁路分局是致害列车的管理部门,通辽分局是谢某某受伤路段的管理单位,对于谢某某的损害应由谁负责,因谢某某所受损害系高度危险作业致害,应由高度危险作业的占有人承担责任。本案中,列车的管理部门是齐齐哈尔铁路分局,故该铁路分局负有责任,同时,谢某某是在执行职务时受伤,应按照工伤处理,应由彰武县铁路安全委员会给予经济补偿或公费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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