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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机构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过错推定责任

2021-06-25 1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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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在有些国家,法院判断学校对未成年人受到损害有无过错和如何承担侵权责任根据的是“细心父母原则”。如果学校违反这个原则,法院将根据其过失的程度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在我国,教育机构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过错推定责任。下面,由找法网小编为大家介绍教育机构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过错推定责任的相关法律知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教育机构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过错推定责任

  《民法典》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对于这个法律条文的理解和适用应该注意以下几点: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存在两个判断标准,年龄标准和意思能力标准。《民法典》改变了《民法通则》关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标准,由十周岁降低为八周岁。《民法典》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意思能力标准也改变了《民法通则》中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患者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规定。除了精神病患者,还包括植物人、老年痴呆患者等成年人,亦不能辨认自己的行为。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到人身损害的,推定学校存在过错。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自身的认知能力与自我保护能力较弱,因此教育机构担负的教育、管理责任更大。

  3、教育机构如果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如果能够查明教育机构确实履行了教育、管理职责,应该免除赔偿责任。由于未成年人保护的价值导向,这是现在很多法院判决中比较容易忽略的一个法律审查要点。

  4、《民法典》已经明确规定学校的过错推定责任和免责事由的情况下,法官应严格适用。目前法律和司法解释中尚未对学校的教育、管理职责细化规定。综合司法实践,如果学校提交证据能充分证明其尽到教育、管理义务,无任何疏漏之处,学生权益受损纯属侵权人或者本人的过错,则可免除学校的责任;如果学校仅能证明尽到了部分义务,其做法仍有不完善之处,存在导致侵权损害的风险,则应由法院酌定适当减轻其责任。

  5、教育机构不具备办学资质不影响这个条文的适用。其他教育机构不具备办学培训资质并不影响其作为民事主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同样应该参照适用民法典关于教育机构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到人身损害的过错推定责任。

  6、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到人身损害,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除了主张不存在过错外,亦可以主张“过失相抵”,减少赔偿数额。

教育机构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过错推定责任

  二、教育机构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侵权责任是如何认定的

  教育机构侵权责任根据受害人在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所遭受人身损害的致害源的不同,可以分为学校设施侵权致害、教职工职务侵权致害、学校未尽职责致害、学生侵权致害、社会人员侵权致害。

  1、学校设施侵权致害同时构成其他侵权责任的,可同时向第三方责任主体主张赔偿;

  2、教职工职务侵权致害情形符合用人单位责任,但已被教育机构侵权责任的规定所涵盖;

  3、学生侵权致害与监护人责任竞合,受害人方应同时向学校和侵权学生监护人主张侵权责任;

  4、社会人员侵权致害情形,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教育机构同时存在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情形的,应承担第二位的与其过错程度相适应的补充责任;

  5、学校未尽职责致害情形属于教育机构直接侵权的情形,所谓未尽职责即未尽到教育、管理等法定义务。

  三、什么是教育机构责任

  教育机构责任,特殊侵权责任的一种。教育机构对在其机构内学习、生活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到人身损害时依法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在中国,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过错推定责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过错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到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补充责任。

  以上就是由找法网小编整理收集的关于教育机构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过错推定责任的法律知识。由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辨别能力与自我保护能力较弱,因此教育机构承担的教育管理责任更大。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的,欢迎咨询找法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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