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护妹打死妹夫无罪,正当防卫如何认定

2019-10-23 10:28
找法网官方整理
侵权责任法律师团队
本地律师团队 · 24小时在线
擅长侵权责任法
2分钟内响应
导读:
2017年4月9日一女子与其丈夫发生争执,女子遭尖刀捅腹,哥哥用铁锹打死妹夫。一审二审判决均认定哥哥的防卫行为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系防卫过当。经被告不服向保定中院提起刑事申诉后,2019年8月,徐水区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认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那么护妹打死妹夫无罪,正当防卫如何认定呢?下面和找法网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妹妹遭尖刀捅腹,男子用铁锹打死妹夫

  据案件资料,2017年4月19日深夜,居住在保定徐水区的男子赵某因为家庭琐事,与其妻子田某在电话中发生争执。二人先后驾车来到保定市徐水区郝王庄村田丰(田某之兄)家的冷库。

  赵某下车后,在田丰家院门前,再次与田某发生争执。赵某从车上取下一把尖刀。田丰见状,到院里拿出一把铁锹。

  之后,赵某、田某的冲突升级,两人拉扯在一块时,赵某持刀刺入田某腹部。

  田丰抢上前,用铁锹拍击赵某头部数下。打击过程中,铁锹头脱落,随后,赵某、田某一起倒地,田丰又持铁锹拍击赵某头部数下。

  随后,田丰将赵某手中尖刀夺走,掖至一旁,又持铁锹柄击打赵某上体、下肢数下。

  田某起身后,田丰又拿起另一把铁锹,打算击打赵某,被妹妹和母亲拦下。随后,田丰开车将妹妹送往医院救治。

  2017年5月1日,事发十余天后,赵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赵某符合特重度­脑损伤继发多脏器功能衰竭死亡;田某损伤属重伤二级。

  据案件资料,2017年4月20日,田丰电话报警,“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事后,田丰家属赔偿赵某家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和精神损失费共30万元,获得了赵某家属的谅解。

  徐水区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田丰有期徒刑6年。

  2018年7月,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田丰在制止他人进行不法侵害时,使用暴力连续击打他人要害部位,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他人死亡的重大损害后果,其行为侵犯了他人的生命权利,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但属于防卫过当。”

  “在刀被夺下之后,危险情形已经消失,不法侵害已经停止时,仍然暴力打击被害人的上体和下肢,从被告人的行为看,其对自己行为的判断失去了理性,对可能致被害人死亡的行为后果持放任态度……应属于防卫过当的故意杀人行为。”一审判决书中称。

  徐水区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田丰有期徒刑6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

  2018年12月,保定中院作出二审判决,同样认定田丰的防卫行为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系防卫过当,“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原审法院定性准确,审判程序合法。”

  保定中院同时认为,原判决“量刑不当”,因此,以故意杀人罪,判处田丰有期徒刑3年。

  田丰不服二审判决,向保定中院提起刑事申诉,认为自己的行为出于防卫目的,无论是开始对赵某的击打,还是后来的夺刀、进一步击打赵某肢体等行为,目的都是为了救出妹妹、脱离赵某控制。

  保定中院作出刑事裁定,要求发回徐水区人民法院重审。

  2019年5月,保定中院作出再审决定。《再审决定书》内容显示,本案中,二审出庭公诉人意见为:案发前田丰无犯罪动机,在被害人捅刺田某后,连续击打被害人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田丰及其辩护律师亦认为,田丰行为属于正当防卫。

  “故检察机关对田丰的犯罪指控已不存在,不构成‘诉’。二审在此情况下判被告人田丰构成犯罪并处以刑法错误。”2019年7月,保定中院再审作出刑事裁定,认为原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撤销原判决,发回徐水区人民法院重审。

  2019年8月,徐水区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认为为田丰为使家人人身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暴力侵害,对携凶器伤人的赵某,采取制止暴力侵害的防卫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在二审、再审程序中,保定市人民检察院均发表‘田丰系正当防卫(系无罪)’的公诉意见,在市院意见明晰的情况之下,结合现阶段‘于欢案、宝马男案、涞源反杀案’等案例所呈现的司法理念,本案已无继续指控的必要。”徐水区人民检察院在《不起诉理由说明书》中称。

  2019年8月22日,徐水区人民法院作出刑事裁定,准许徐水区人民检察院撤诉。

  2019年8月23日晚,田丰从河北省冀中监狱释放,回到了家中。

  10月21日下午,我们获悉,该案当事人田丰在其辩护律师、北京富力律师事务所律师靳辉陪同下,前往河北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检察院,提交国家赔偿申请书及材料。

  田丰前往徐水区人民检察院递交国家赔偿申请材料。

  《国家赔偿申请书》内容显示,申请人田丰的请求事项包括:

  1、请求徐水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支付申请人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赔偿金27万余元(2017年4月20日至2019年8月23日,共羁押856天);

  2、请求徐水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为申请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3、请求徐水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向申请人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50万元。

  “实施正当防卫、解救妹妹的正义行为,反而身背故意杀人罪名,遭受两年多的牢狱之灾,给我和家人的身心造成了巨大的伤害。”田丰在《国家赔偿申请书》中表示。

护妹打死妹夫无罪,正当防卫如何认定

  二、护妹打死妹夫无罪,正当防卫如何认定

  正当防卫构成要件:

  1、起因条件:不法侵害现实存在正当防卫的起因必须是具有客观存在的不法侵害。“不法”指法令所不允许的,其侵害行为构成犯罪为条件。

  2、时间条件: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时候,才能对合法权益造成威胁性和紧迫性,因此才可以使防卫行为具有合法性

  3、主观条件:具有防卫意识正当防卫要求防卫人具有防卫认识和防卫意志。前者是指防卫人认识到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后者是指防卫人出于保护合法权益的动机。

  4、对象条件:针对侵害人防卫正当防卫只能针对侵害人本人防卫。

  5、限度条件: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防卫行为必须在必要合理的限度内进行,否则就构成防卫过当。

  三、防卫过当行为的构成要件

  1、防卫过当的客体,须是对防卫人实施不法侵害的行为人。它是不法侵害人的人身权利,既不法侵害人依法受法律保护的生命权和健康权。

  2、防卫行为明显超过了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须的限度造成了重大损害。

  3、防卫过当的主体应为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4、防卫过当防卫人在主观上有罪过。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既可能是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也可能是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应当综合具体案件的具体情况考虑。

  以上就是“护妹打死妹夫无罪,正当防卫如何认定”的相关法律内容。最终徐水区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认为为田丰为使家人人身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暴力侵害,对携凶器伤人的赵某,采取制止暴力侵害的防卫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虽然在一定范围内为法律所允许,但是如果超过了必要的限度就成了防卫过当,在一定情形下也要承担刑事责任。如果您还有疑问,欢迎咨询找法网专业律师团队。

侵权责任法律师团官方
已服务 180029 人 · 2分钟内回复
立即咨询
我是侵权责任法律师团,我在侵权责任法领域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如果你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向我在线咨询。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展开全文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