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 日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萧某诉北京信远斋饮料有限公司商标侵权一案。
原告萧某诉称,原告于1985年2月获得“信远斋”商标专用权,并两度经商标局核准续展注册,有效期截至日为2015年2月26日。多年来,北京信远斋饮料有限公司未经许可,在与原告注册商标核准使用商品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上,使用“信远斋”文字,极易造成消费者误认。2000年11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曾经判决北京信远斋饮料有限公司侵权,但北京信远斋饮料有限公司至今仍在继续侵权行为,实属严重侵权。故请求判令北京信远斋饮料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各项损失20万元。
目前,该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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