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 近年,日本圆谷制作株式会社因“奥特曼”卡通形象作品的著作权问题,分别在北京、上海、广东等地的多家法院对我国多家企业提起了一系列的知识产权诉讼。该系列案件的特点是,原告皆以“奥特曼”产品销售商即各大商场为直接被告,而赔偿数额却不高,仅为人民币数千元。日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圆谷株式会社诉北京东安集团公司长安商场侵犯署名权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此案亦是该系列案件中的一起。北京一中院一审判决驳回了原告圆谷制作株式会社要求被告长安商场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
2004年11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原告日本圆谷制作株式会社诉被告北京东安集团公司长安商场侵犯署名权纠纷一案。原告诉称,其是“奥特曼”影视作品的著作权人,“奥特曼”形象的署名方式为©tsuburayaproductions、©tsuburayaprod,或者©圆谷プロ的标志。被告销售的“奥特曼”形象玩具上标有©tsuburayachaiyo标识,以表示tsuburayachaiyo是“奥特曼”形象的著作权人,被告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署名权。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被告长安商场辩称,第一,原告应当起诉版权提供者或生产厂家,而不应当直接起诉不知情的销售厂商;第二,被告销售的商品具有合法来源;第三,原告证据不能证明原告是“奥特曼”形象作品的著作权人;第四,原告也不能证明其署名方式为©tsuburayaproductions、©tsuburayaprod或者圆谷プロ,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查,上海、广东法院生效判决认定原告系“奥特曼”形象作品的著作权人,判决生效的时间分别为2000年、2002年。被告销售的“奥特曼”咸蛋超人玩具外包装和组件上分别标明产品由chaiyo版权公司授权,并标有©tsuburayachaiyolicensedbyruishi的标识,在防伪标记中标明licensedbytiga的标识等。被告销售的产品系广州市锐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经境外的chaiyo版权公司授
权出品的,国家版权局于2004年1月5日颁发给锐视公司关于《咸蛋超人》系列之《宇宙超人》、《超人赛文》、《超人重现》、《超人杰克》、《超人艾斯》、《超人泰罗》作品的三份著作权登记证书。
案件争议的焦点是被告销售的咸蛋超人玩具外包装和组件上的署名,是否侵犯了原告的署名权。“奥特曼”形象作品的著作权的归属问题,是认定被告销售行为是否构成侵权的必要前提。
在本案诉讼中,原告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及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生效的民事判决,主张“奥特曼”形象作品的署名权。同时,根据国家版权局颁发的著作权登记证书,表明chaiyo版权公司有权许可他人使用《咸蛋超人》等系列作品。在中国法院生效的民事判决和《咸蛋超人》等系列作品著作权登记证书同时存在和有效的情形下,法院对“奥特曼”形象作品著作权权属的相关事实在本案中无法查明。
一中院认为,被告长安商场不仅提供了产品的来源,且对产品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由此,可以认定被告尽到了其合理的注意义务。原告在明知被告销售“奥特曼”形象产品的版权提供者和生产商的情况下,仅以不知情的销售商作为本案被告,导致相关事实无法查清。因此,原告指控被告侵犯其署名权证据不足,一中院依法驳回了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停止侵权、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的诉讼请求。
截至发稿时止,此案仍在上诉期内,双方当事人尚未向法院递交书面上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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