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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诉中国**出版社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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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23 06:58
导读: (2007)朝民初字第46号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07)朝民初字第46号原告任兴邦,男,汉族,1928年8月19日生,中国工艺美术集团公司原副总经理,住址北京市西城

  (2007)朝民初字第46号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7)朝民初字第46号

  原告任兴邦,男,汉族,1928年8月19日生,中国工艺美术集团公司原副总经理,住址北京市西城区阜外大街9楼丙门8号。

  委托代理王瑜,北京市高博隆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商家泉,男,汉族,1978年8月20日生,北京市高博隆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住址北京市海淀区海淀路175号人民大学99级法学院本科。

  被告中国人事出版社,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育慧里5号。

  法定代表人段展样,该社总编辑。

  委托代理人殷崇文,男,汉族,1953年11月23日生,该社总编室主任,住址北京市东城区东中街42号楼6门622号。

  委托代理人韩银兰,女,汉族,1980年7月5日生,该社图书二室编辑,住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中街7号。

  案由:著作权侵权纠纷

  任兴邦称其与中国人事出版社(简称人事出版社)于2006年6月16日签订了一份《图书出版合同》,约定由人事出版社出版任兴邦编著的《玩具100年——中国现代玩具工业发展史》一书,但人事出版社却擅自在出版该书署名时增加了不是作者的其他人并署为执行主编。任兴邦认为,人事出版社上述增加执行主编署名的行为侵犯了其署名权,经与其协商无效,故此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人事出版社立即停止侵犯署名权、消除影响;停止发行《玩具100年》一书;在《中国新闻出版报》和《中国轻工报》上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失费1万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中国人事出版社同意将其出版的《玩具100年——中国现代玩具工业发展史》一书的封面、扉页取消“执行主编 臧玮”的署名,将后勒口处臧玮的照片和介绍文字移到封四并在封四增加“策划人 臧玮”的署名;

  二、为履行上述第一条约定所产生的费用由中国人事出版社负担五百元(已履行完毕),剩余费用由任兴邦负担,具体按照上述第一条约定修改《玩具100年——中国现代玩具工业发展史》一书署名的工作由任兴邦完成;

  三、为促进修改工作完成,2006年12月31日前任兴邦从中国人事出版社取走2006年7月印刷的全部《玩具100年——中国现代玩具工业发展史》样书,并将修改后的全部《玩具100年——中国现代玩具工业发展史》样书于2007年3月15日前交付中国人事出版社;[page]

  四、别无争执。

  案件受理费410元,由任兴邦负担50元(已交纳)。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助理审判员 普 翔

  二OO六 年 十二 月 二十六 日

  书 记 员 李自柱

  书 记 员 巫 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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