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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邻居“泼尿”引名誉权纠纷

找法网官方整理
2014-08-28 11:10
导读: 8月25日,广东茂名信宜市白石镇白鸡割麻岭村68岁的蔡阿婆觉得,半年多来堵在心里的一块大石头落了地,邻居黄某送来了医疗、精神损害赔偿款1759元和满满的歉意。此前,在村民眼里,她们已经是仇人,黄某曾经打...

  8月25日,广东茂名信宜市白石镇白鸡割麻岭村68岁的蔡阿婆觉得,半年多来堵在心里的一块大石头落了地,邻居黄某送来了医疗、精神损害赔偿款1759元和满满的歉意。此前,在村民眼里,她们已经是仇人,黄某曾经打伤并对她泼尿,信宜法院近日判决黄某对其予以赔偿。

  今年1月份,蔡黄两家人因农作物引水灌溉发生矛盾。1月18日上午8时许,蔡阿婆到黄某家中讲理,说着说着,俩人开始激烈争吵。黄某一时情绪激动,将近70岁的蔡阿婆推倒在地殴打,觉得仍然不解恨,她还端起屋外的尿桶往蔡阿婆身上就泼。

  事发后,蔡阿婆向当地的派出所报案。经茂名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蔡的损伤为轻微伤。在农村,似乎没有什么事情比被人泼尿更侮辱人的了,蔡阿婆终日精神恍惚,郁郁寡欢。3月27日,信宜市公安局以黄某殴打、侮辱他人,对其作出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600元的决定。双方就民事赔偿问题曾多次协商,但因分歧较大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2014年6月29日,蔡阿婆到信宜法院起诉,要求黄某赔偿因泼尿侵害其人格权的精神损害赔偿金500 元,并且赔偿其医疗费、差旅费等合计共2500元。

  黄某辩称:蔡阿婆是擅自推门闯入她家房子,并将屋内的尿桶推倒,还抱住自己的双脚致倒在地上,两人全身均沾了尿,不同意赔偿原告精神损失。

  信宜法院对案件经审理认为,公民人格尊严应受法律的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本案中黄某殴打蔡阿婆并对其实施泼尿行为,侮辱了蔡阿婆的人格应予以赔偿。根据行为人的过错程度、对被害人的精神损害程度以及当地的生活水平等因素后,遂作出了黄某承担70%的赔偿责任,赔偿蔡阿婆医疗费等损失1459元和赔偿3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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