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名誉权的官司我与某两家电视台打官司。以甲已代替。法院判决甲电视台除相关赔偿金外,在判决发生效力之日的五日内,在甲台某栏目播发道歉启事向本人公开赔礼道歉(道歉启事内容须经该院审核。由于没有时间的限制,没有明确化 电视台在常人无法看完的情况下,将100多多字的道歉启事没有语述 而是放在广告里静声一闪而过。并且重播时取消。对此我可否有办法应对。能否原判决裁定遗漏,要求申请再审。
当初我将甲已双方告上法庭,一审对甲有证据证明侵犯名誉权。法院判甲担责,对已无证据不用担责。甲不服提起上诉,中院维持原判。后来我在视频材料中发现已侵犯本人名誉权的标题。由于一审后,是甲上诉中院维持的原判。 我没有上诉 我可否以发现新证据为由申请再审。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