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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是报社的包版公司,我们与一家摄影馆合作,由该馆提供写真照作为报社版面配图。我们在发布配图是于图片下标注“该图片由**摄影馆提供”,当时协商好图片版权是由该馆所有,不会产生任何纠纷。但现在配图登报后该馆找到我们说照片上的模特认为这种行为侵害了模特的权益,要求该馆给予赔偿。现在这家摄影馆要我们承担赔偿责任,请问这有法律依据吗?

人格尊严
2010-08-22 10:57: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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