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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危险行为责任共同承担

2019-05-23 0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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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案情简要]某楼正处于整修扩建状态,楼顶堆放了一些建筑材料。一天下午,周围居民家的四个五六岁的小孩到楼顶用砖块摆家家玩,在玩的时候四个孩子将不合适的砖块丢到楼下

  共同危险行为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共同实施了有侵害他人权利危险的行为,并造成实际损害,但不能判明损害是由何人造成的侵权行为。共同危险行为是侵权行为的一种特殊形式。

  在共同危险行为中,各危险行为人应平均责任数额。因为这种行为本身无法确定为加害人,更无法判明过错轻重,只能根据实际情况,直接推定全体被告都是直接加害人,而且共同危险行为人在实际共同危险行为中,致人损害的概率相等,由于其责任的不可分割性,所以共同危险行为人的责任一般是平分担的,各人以相等的份额对损害结果负责,在等额的基础上实行连带责任。其中一共同危险行为人承担了超出自己份额以外的责任后,有权向未承担责任的其他义务人追偿。

  [案情简要]

  某楼正处于整修扩建状态,楼顶堆放了一些建筑材料。一天下午,周围居民家的四个五六岁的小孩到楼顶用砖块摆家家玩,在玩的时候四个孩子将不合适的砖块丢到楼下。恰巧,被害人姚某从此经过,其中一块砖头砸在姚某头上,致使其当即昏倒,后经医院紧急抢救无效死去,发生各种费用及造成的财产损失达20万元。由于当时四个小孩都扔过砖头,被害方无法确定砸倒姚某的砖头是哪个小孩扔下的,便把四个小孩及其家长全部告上法庭,要求他们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分析]

  刘丽丽律师:本案被告的行为符合共同危险行为的法律特征。共同危险行为也叫准共同侵权行为,它是指二人或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了侵害他人权利的危险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致他人损害,但对所造成的损害后果不能判明谁是加害人的行为。共同危险行为具备以下几点法律特征:1.侵害行为是由数人实施;2.行为的性质具有危险性;3.这种具有危险性的共同行为是致人损害的原因;4.损害结果不是共同危险行为人全体所致,而是其中不能确定的人所致。

  根据法律规定在共同危险行为造成损害的情况下,应由危险行为实施人共同承担责任。对于该规定不免有人会认为“既然损害不是共同危险行为人全体所致,而让全体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这就有悖于过错责任原则,有悖于公平原则。”损害并非是全体共同危险行为实施人所致,对于实际上未致害他人的行为人来说,确有失公平之处。但是,在不能查明谁是加害人,不能确定具体的义务主体的情况下,如果不让全体共同危险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那么,受害人的损害就不可能得到赔偿。

  从这个角度上说,必然是对受害人的显失公平。民法的公平原则正是为了保护受害人的权利,使他的损失得到合理而适当的补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并造成损害后果,不能确定实际侵害行为人的,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共同危险行为人能够证明损害后果不是由其行为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上述司法解释,本案被告应承担共同危险致人损害的连带赔偿责任。但是本案的被告都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三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

  另外,“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适当赔偿,但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根据本案情况,四名儿童是本案的被告,赔偿的连带责任应由儿童家长来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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