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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人陷入路面水井坑中受到伤害怎么办?

2016-08-25 14: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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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行人因陷入路面上的自来水水井坑中受到伤害,自来水公司及道路养护部门是否是共同侵权行为?应否承担连带责任?下面找法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解答要点】

  自来水公司对自来水井盖负有管理责任,道路养护部门对路面负有管理责任,两者只有一个尽了管理义务,就不会产生损害结果,且两者之间没有意思联络,为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分别对其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986年4月12日)

  第一百一十九条 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第一百二十六条 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第一百三十条 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百三十一条 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年12月26日)

  第三条 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

  二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 下列情形,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一)道路、桥梁、隧道等人工建造的构筑物因维修、管理瑕疵致人损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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