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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民事诉讼法》 执行程序遗嘱继承解读

2010-04-25 0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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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近年来,由于人们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和私有财产增加等原因,遗嘱继承在社会生活中时常出现,与人们的利益密切相关。遗嘱作为处理遗产的一种方式,合法有效的遗嘱可以很好

  近年来,由于人们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和私有财产增加等原因,遗嘱继承在社会生活中时常出现,与人们的利益密切相关。

  遗嘱作为处理遗产的一种方式,合法有效的遗嘱可以很好地保护人们的财产处分权,避免产生遗产纠纷,有利于家庭的安定。

  但如果缺乏遗嘱法律常识,则容易导致所立遗嘱无效或部分无效,产生纠纷,带来诉累,严重的可能引发亲情悲剧,不利于家庭的和睦。

  一、遗嘱继承遗嘱是指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或其他事务所作的个人处分,并于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遗嘱共有以下几个特征:

  1.遗嘱是单方的法律行为,即遗嘱是基于遗嘱人单方面的意思表示,即可发生预期法律后果的法律行为。

  2.遗嘱人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具有遗嘱能力,不能设立遗嘱。

  3.设立遗嘱不能进行代理。遗嘱的内容必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由遗嘱人本人亲自作出,不能由他人代理。

  4.遗嘱是要式法律行为。一般情况下,遗嘱必须是书面的,只有在遗嘱人生命垂危或者在其他紧急情况下,才能采用口头形式,而且要求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

  5.遗嘱是遗嘱人死亡时才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遗嘱必须以遗嘱人的死亡作为生效的条件。

  遗嘱继承是法定继承的对称,是指由被继承人生前所立的遗嘱来指定继承人及其继承的遗产种类、数额的继承方式。立遗嘱的被继承人叫遗嘱人,接受遗嘱指定继承的人叫遗嘱继承人。立有遗嘱的,按遗嘱继承的方式处理遗产,遗嘱所涉及遗产不再按法定继承的方式处理。

  在遗嘱继承中,遗嘱继承人所继承的遗产应当是遗嘱中所指定由其继承的遗产,在种类、数额上都应与指定相符。遗嘱继承人在按照遗嘱继承后,不影响其作为法定继承人继承应得的法定继承份额。

  二、立遗嘱应该注意的问题

  1.改变立遗嘱观念。许多人误以为遗嘱是遗言,以为立遗嘱就是要向亲人交代后事了,普遍有较早立遗嘱是不吉利的想法;而亲属也认为没有必要交代令人难过的事。其实,这是一种误解。遗嘱是《继承法》规定的一种法律行为,内容以处理遗产为主,不是所谓的临终遗言。遗嘱既可以在身体健康时立,也可以在临终时立。因此,要改变观念,以平常心态对待立遗嘱。

  2.树立权利意识。人们要树立财产所有权者意识,坚持自愿订立遗嘱,在不违反法律的情况下自由决定遗嘱内容,确立遗产继承人。根据《民法》和《继承法》的规定,公民有对自己财产的处分权,订立遗嘱是处分财产权利的一种法律行为,是受法律保护的。[page]

  3.及时立遗嘱。立遗嘱是一种法律行为,要求具备几个条件,如意思自愿、遗嘱内容合法清楚、立遗嘱人思维清楚等等。有的老人在身体十分虚弱时、临终时、患有重病时才想起立遗嘱,这个时候会发生意识不清、思维混乱等情况,有时连书写或签名的力气都没有了,在现实生活中因怀疑临终所立遗嘱的效力而产生家庭纠纷。因此,应在身体健康、思维清楚时及时立遗嘱,避免产生纠纷。

  4.注意选择方式。遗嘱有不同方式,各种方式有不同的要求,只有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才是合法有效的遗嘱。

  5.注意保密。订立遗嘱后,遗嘱内容要注意保密,遗嘱书也要妥善保存,防止丢失或被别人篡改。

  6.生前可以撤销或修改遗嘱。遗嘱是一种单方的自愿的法律行为,在立遗嘱后,完全可以撤销或修改前一个遗嘱,可以再立一个新遗嘱。公证遗嘱也可以撤销或修改,但必须到公证处去撤销或修改。

  7.嘱咐遗嘱继承人及时办理遗产过户手续。遗产中的房产、存款、车辆、股票等都需要办理过户手续。受遗赠的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所以,继承人拿到遗产后不能当作万事大吉,还要根据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及时办理财产过户手续,以免继承权受到影响。

  三、遗嘱的形式及效力

  法律对遗嘱的形式及效力作了明确的规定,只有人们熟悉掌握后,才能使其真实意愿得以实现,避免产生纠纷。

  1.公证遗嘱

  公证遗嘱指经过国家公证机关依法确认其真实性与合法性的书面遗嘱。在遗嘱的各种法定形式中,公证遗嘱的效力最高。因为公证遗嘱是由遗嘱人向公证机关直接申请办理,这与其他遗嘱方式相比最为严格,更能保障遗嘱意思表示的真实性。

  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公证遗嘱为准。撤销或修改公证遗嘱,必须到公证处去撤销或修改。同时存在多个公证遗嘱的,以最后一个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但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公证遗嘱是无效的。

  2.代书遗嘱

  代书遗嘱是由遗嘱人口述遗嘱内容,他人代为书写而制作的遗嘱,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遗嘱人不会书写自己名字的,可按手印代替签名。为保证遗嘱的真实性,我国继承法规定,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都必须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page]

  由于遗嘱见证人证明的真伪直接关系到遗嘱的效力和遗产的处置,因此继承法对遗嘱见证人的资格作了规定,下列三类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继承人、受遗赠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视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3.自书遗嘱

  自书遗嘱指由遗嘱人亲笔书写制作的遗嘱。这种遗嘱设立形式简便易行,具有较强的保密性,是最常用的遗嘱形式。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此外,自然人在遗书中涉及死后个人财产处分的内容,确为死者的真实意思表示,有本人签名并注明了年月日,又没有相反证据的,可按自书遗嘱对待。同时,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具有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即使本人后来有了行为能力,其在无行为能力时订立的遗嘱仍属无效遗嘱。

  相反,如果遗嘱人设立遗嘱时具有行为能力,立遗嘱后丧失的,其有行为能力时订立的遗嘱仍然有效。

  4.录音遗嘱

  录音遗嘱是指由遗嘱人口述,经录音磁带录制而设立的遗嘱法。为保证录音遗嘱的真实性,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5.口头遗嘱

  口头遗嘱是指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以口述形式所立的遗嘱。由于口头遗嘱非书面形式,且具有紧急性,容易被篡改和伪造,遗嘱人死后无法查证,容易产生纠纷,故继承法对口头遗嘱作了严格的限制,即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但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法。

  待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四、遗嘱的撤销

  在遗嘱发生效力前,也就是遗嘱人死亡前,遗嘱人可随时变更或撤销所立的遗嘱。遗嘱人可以以明确的意思表示变更、撤销遗嘱,但要以法律规定的方式进行。如公证遗嘱的变更、撤销只有到公证机关办理公证后才有效。

  除了明示撤销、变更外,遗嘱人虽没有以明确的意思表示变更、撤销所设立的遗嘱,但法律可以根据遗嘱人的行为推定遗嘱人有变更或撤销遗嘱的意思表示,并实际产生变更或撤销遗嘱的法律后果。

  遗嘱人立有数份遗嘱,且内容相互抵触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这是法律推定的后立遗嘱变更,或撤销了原立遗嘱;遗嘱人生前的行为与遗嘱的意思表示相反,而使遗嘱处分的财产在继承开始前灭失、部分灭失,或所有权移转、部分移转的,推定原遗嘱被撤销或部分被撤销;遗嘱人故意销毁遗嘱的,法律推定遗嘱人撤销原遗嘱。[page]

  五、附义务的遗嘱

  公民立遗嘱时,除处分自己的财产外,往往还要托付其他后事,这就发生了遗嘱中的附义务。对于遗嘱人的这种意愿表示,应予尊重并予执行,我国继承法规定,遗嘱继承或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有关单位和个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遗产的权利。

  六、遗嘱的无效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下列遗嘱无效:

  1.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遗嘱作为一种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其实施时应要求行为人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否则将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公民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应以设立遗嘱时行为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为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明确规定,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有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即使本人后来有了行为能力,仍属无效遗嘱。遗嘱人立遗嘱时有行为能力,后来丧失了行为能力,不影响遗嘱的效力。

  2.受胁迫、欺骗而立的遗嘱无效。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真实意思是指遗嘱人自主自愿地作出的,完全是其本人内心意愿的反映,遗嘱人没有受到外界压力或诱惑。凡是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一律无效。

  3.遗嘱处分了遗嘱人无权处分的财产,该无权处分的财产部分无效。遗嘱人处分财产必须以其对该财产拥有合法的所有权为前提,如果其没有处分财产的权利,则该处分行为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明确规定,遗嘱人以遗嘱处分了属于国家、集体或其他人所有的财产,遗嘱的这部分应认定无效。

  4.伪造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不是被继承人所订立的,根本不能反映其本人真实意思,这样的遗嘱应属无效。

  5.被篡改部分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仅篡改的内容无效,因为仅该部分内容不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而其他部分乃遗嘱人本人意思表示的记载,应有效。

  6.遗嘱未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的,对应当保留的必要份额的处分无效。

  七、遗嘱的执行

  遗嘱的执行是指在遗嘱发生法律效力以后,为实现遗嘱人在遗嘱中对遗产所作出的积极的处分行为以及其他有关事项而采取的必要行为。遗嘱一般由遗嘱继承人来执行。但根据继承法的规定,遗嘱人也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负责执行遗嘱。

  遗嘱执行人负责保管遗产,并有权提起关于排除妨害继承的诉讼以及参与有关的诉讼活动。如果遗嘱人生前没有指定遗嘱执行人,或者执行人拒绝接受,或者执行人不称职,则可以由全体继承人参加执行遗嘱;也可以由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指定或撤销遗嘱执行人。[page]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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