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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民事诉讼法已执行,旧条款是否还有效?四年前二审结案,当时因各种原因地方法院判我败诉,(实则为冤案)。后我方将案卷交于省最高人民法院,希望立案重审,现已交一年多,仍未立案,我方多次询问,没有结果,说据法律条款207条(是旧民事诉讼法)此等案件不予立案,后又说要上报国家最高法院研究再订。 我想请问:新法已于08年4月1日起执行(可再审)旧法条款还能成为不立案的依据吗?另:这个案件通过什么渠道才能立案?或者说如果真的要研究多长时间才能立案(现已上报省高院一年多了)?

民事相关
2012-04-01 11:4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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