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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易转普通程序的后果

2021-05-23 1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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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在民事诉讼中,一审程序有普通程序,简易程序这两种种,他们之间的关系是,只能从简单的程序转为复杂的程序,也就是可以从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但是不能从普通程序转为简易程序。下面找法网小编将为大家介绍简易转普通的后果。

  一、简易转普通程序的后果

  1、要重新开庭审理

  我国民诉法对适用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审理案件分别作出了不同的规定,即使在简易程序中已经开庭审理或者基本案情已经查清的案件,只要转入普通程序,就应按普通程序的规则来操作,必须要重新组成合议庭,按照第一审普通程序的有关规定,做好庭前准备,并按照庭审程序进行开庭审理,以充分保障各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简易转普通程序的后果

  2、原案件承办人可以担任合议庭成员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后原案件承办人能否担任合议庭组成人员呢?对此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案件原承办人可以担任合议庭成员,因为原承办人对案情比较熟悉,易于准确把握当事人争议焦点,便于案件审理的连续性,还可以促进案件的调解工作,及时化解矛盾,使当事人服判息讼。简易程序转入普通程序后,案件原承办人应当是可以担任合议庭组成人员的。但不宜担任审判长。因为从我国审判实践来看,合议庭中审判长的意见在评议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往往能左右其他合议庭成员的意见。而原承办人由于简易程序中已经审理过该案件,势必会产生先入为主的观念,对案件处理可能形成思维定势,因此只应作为一般的合议庭成员参加审理和评议案件。

  二、简易转普通程序的原因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转为普通程序:

  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常见的简易转普通程序的原因

  一是当事人改变或增加诉讼请求,导致案情复杂化;

  二是因当事人依法申请法院调取证据、申请证人出庭等原因致使案件在3个月内难以审结;

  三是无法直接或者留置送达应诉通知书,需公告送达;

  四是虽然案件较为简单,标的额不大,但代表一类案件,可能影响大量相同或类似案件审理;

  五是案件较为简单,但关系到基本的生产生活,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

  三、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了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章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前款规定以外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

  在民事诉讼中,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的后果是案件会重新进行审理,原案件承办人可以担任合议庭成员。普通程序相较于简易程序审理程序更加复杂,所以对于案件情况变得更加复杂时会从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找法网小编的介绍就到这里了,如果还有其他疑问欢迎来咨询找法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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