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际民事诉讼程序的概念
国际民事诉讼是指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诉讼。一般而言,因涉外民事关系引发的民事诉讼称为涉外民事诉讼或国际民事诉讼。
第二节 外国人民事诉讼地位
一、外国人的民事诉讼能力
(一)外国人的民事诉讼权利能力
外国人的民事诉讼权利能力是指外国人行使民事诉讼权利和承担民事诉讼义务的身份和资格。
外国人诉讼权利能力依其属人法决定。
法院地国给予外国人怎样的诉讼权利,由法院地法决定,如有条约规定则依条约决定。法人的诉讼权利能力依照法人国籍国法确定。
(二)外国人的民事诉讼行为能力
外国人的民事诉讼行为能力是指外国人以自己的行为行使诉讼权利和承担诉讼义务的能力。
对于外国人的民事诉讼行为能力一般由其属人法确定。
外国人国籍国或住所地国认为其无诉讼行为能力而法院地国认为其有诉讼行为能力时,则依法院地法确认。
(三)中国关于外国人民事诉讼能力的立法与实践
三、诉讼费用担保制度
诉讼费用担保制度是指当外国人作为原告在内国法院起诉时,为了防止其滥用诉讼权利,以及在败诉时逃避其缴纳诉讼费用的义务,应被告的请求或依内国法院的规定,内国法院责令原告提供一定的财物作为担保。
(二)中国关于诉讼费用担保制度的立法与实践
我国法院审理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我国提起诉讼的案件,原则上不要求提供诉讼费用担保,外国法院要求我国公民、企业和组织提供担保的,我国实行对等原则;我国还通过缔结双边条约的方式,互免诉讼费用担保。
四、诉讼代理制度
诉讼代理是指诉讼代理人基于法律规定、法院指定、当事人或法定代理人的委托,以当事人的名义代为进行诉讼活动的一种制度。
(一)律师代理和领事代理
(二)中国关于诉讼代理制度的立法和实践
我国法律对委托代理和领事代理的规定与多数国家相同。
五、外国国家的民事诉讼地位
(一)国家及其财产豁免权的概念
国家及其财产豁免权是指一个国家及其财产未经该国明确同意不得在另一国家的法院被诉,其财产不得被另一国家法院扣押或用于强制执行。
(二)绝对豁免论和限制豁免论
1、绝对豁免论
绝对豁免论主张不论一国的行为和财产性质如何,也不论该国家的财产位于何地,为谁控制,该国国家本身及其财产都享有豁免权。除非该国家自愿放弃这种豁免,否则,任何国家的法院不得受理以该外国国家为被告及以该国国家的财产为诉讼标的的民事案件。[page]
2、限制豁免论
限制豁免论又称相对豁免论、有限豁免论或职能豁免论,与绝对豁免论相对而言。限制豁免论主张把国家行为区分为主权行为和非主权行为两种,国家因其主权行为享有豁免权,非主权行为则不享有豁免权。
(三)我国关于国家及其财产豁免权的理论与实践
我国一贯坚持国家及其财产享有豁免权是一项重要的国际法原则,并在国内立法中予以肯定。
第三节 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
一、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的概念和意义
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是指一国法院依国际条约和国内法受理和审判涉外民商事案件的权限。
二、国际民事案件管辖权的原则(重要)
(一)属人管辖
(二)属地管辖
(三)专属管辖
(四)协议管辖
(五)平行管辖
四、我国关于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的规定
我国涉外民事诉讼管辖权问题作如下规定:
1、普通地域管辖
2、特别地域管辖
3、专属管辖
4、协议管辖
5、级别管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由国务院批准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省会、自治区首府、直辖市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经济特区、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其他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管辖。
第四节 司法协助
一、 司法协助的概念
二、司法协助的依据
两国之间进行司法协助是以条约和互惠为依据的。
三、司法协助的机关
(一)中央机关
(二)主管机关
(三)我国的司法协助机关
我国同外国签订的司法协助协定中主要指定我国的司法部为中央机关,我国在加入海牙送达公约后,为执行公约所指定的中央机关也是司法部;但是,有的情况下也同时指定司法部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或最高人民法院为我国的中央机关。
四、司法协助的法律适用
各国立法和实践一般都规定司法协助适用被请求国法律,即提供司法协助的国家的法律,而不管请求国法律如何规定。
第五节 域外送达
一、域外送达的概念
域外送达是指在国际民事诉讼中,请求国依据其参加的国际条约或其本国法律规定的方式,将司法文书或司法外文书交由居住在被请求国的诉讼当事人或诉讼参与人的制度。[page]
二、送达途径
国际上通用的域外送达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通过外交途径送达。
(二)通过领事途径送达。
(三)通过中央机关送达。
(四)通过法院送达。
(五)邮寄送达。
(六)个人送达。
(七)公告送达。
四、中国的域外送达立法与实践
第六节 域外调查取证
一、域外调查取证的概念
二、域外调查取证的方式
(一)直接调查取证
1、外交或领事人员取证
2、特派员取证
3、当事人或诉讼代理人自行取证
(二)间接调查取证
第七节 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
一、概述
承认外国法院判决是指一国承认外国法院判决所确认的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及其他事项在本国境内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执行外国法院判决是指一国在承认外国法院判决的基础上,依照本国的法定程序,与执行本国判决一样,对外国判决予以强制执行。
二、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条件
(一)作出判决的外国法院对案件具有管辖权。
(二)外国法院的判决已经生效或具有执行力。
(三)外国法院审理案件的诉讼程序是公正的。
(四)不存在“诉讼竞合”情形。
(五)请求承认和执行的外国判决必须合法取得。
(六)外国法院适用了被请求国冲突规范所指引的准据法。
(七)外国法院判决不与被请求国公共程序相抵触。
(八)存在互惠关系。
三、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程序
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程序是指被请求国法院以何种方式承认和执行请求国法院的判决。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程序,大陆法系国家和英美法系国家规定不同。
(一)执行令程序:大陆法系国家采用这种方式。
(二)诉讼和登记程序。
四、中国关于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立法与实践
(二)外国法院判决在我国的承认与执行的条件
(三)拒绝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