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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思表示瑕疵

2012-12-19 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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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意思表示瑕疵,大陆法系国家一般规定:错误、恶意诈欺、非法胁迫。我国则规定:重大误解、欺诈、胁迫、乘人之危、显失公平。意思表示出现瑕疵,表意人可以撤销该意思表示

  意思表示瑕疵,大陆法系国家一般规定:错误、恶意诈欺、非法胁迫。我国则规定:重大误解、欺诈、胁迫、乘人之危、显失公平。意思表示出现瑕疵,表意人可以撤销该意思表示。笔者试扼要分析,以明其概观。

  错误,包括内容错误、表达错误、性质错误、传达错误等,我国的“重大误解”与其他国家的“错误”内容相同,表述各异。错误中,内容错误、表达错误、传达错误均为表示错误,性质错误(当事人资格和物的性质)属于动机错误,因交易上至关重要,故将其视为表示错误。故错误,即表示错误+性质错误,排除一般的动机错误。

  欺诈,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之方法影响表意人意思的形成,对其决策产生影响,最终使表意人的意思与表示出现偏离,故允许表意人撤销该意思表示。胁迫,即对表意人以不利相威胁,迫使表意人违背真实意思,做出表示。多数国家规定为非法胁迫,主要考察因素包括:1.手段违法,2.目的违法,3.手段与目的结合整体不适当。同时还需要考察相对人是否获取不当利益。

  比较以上三则,错误,是由于表意人自身因素,导致意思表示出现瑕疵;而欺诈和胁迫,则是由于外力因素导致表意人的意思表示出现瑕疵;在错误中,动机错误不认为错误,风险应当自负。而欺诈和胁迫,当事人的意志受到了外在的不当影响。如欺诈,即便仅影响到表意人决策之动机,从而影响效果意思的形成,表意人仍可撤销其意思表示;至于胁迫,其危害性更甚于欺诈,直接威胁到表意人或其关系密切人的人身或财产利益,胁迫人行为更具有可非难性。

  在比较我国法和德国法中,发现,德国人思维更加缜密!欺诈和胁迫,德国法还规定第三人欺诈时,相对人或受益人知情或应知的,则表意人可撤销其意思表示。在非法胁迫情形,无论谁对表意人发出胁迫,无论相对人是否知情,表意人都可行使撤销权。在这里,不仅考虑到第三人欺诈胁迫的情况,而且法律的工具性以及价值取向功能也发挥了作用,即认为胁迫是严重的不法行为,所以相对欺诈而言,不区分胁迫人是相对人还是第三人,也不考虑相对人知情与否,表意人都享有撤销权。我认为,我国法除了《担保法解释》关于保证的条款中,即债务人欺诈或胁迫导致保证人与债权人达成保证协议,允许保证人撤销其意思表示外,再无明文规定第三人欺诈和胁迫情形,诚为法律的一大漏洞。故可考虑采取“目的性扩张”(法条规定内容失之过窄,基于相同的规范目的,认定类似情况予以相同处理)的漏洞补充方法,待日后修法或者通过司法解释增加第三人欺诈胁迫之规定。

  我国法还多了乘人之危和显示公平。乘人之危,虽不同于胁迫,但属于“经济胁迫”,事实上表意人处于一种急迫的境地需要帮助,相对人利用了表意人的不利处境而使表意人做出违背真意的意思表示,乘人之危,一则相对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二者表意人的表示并非内心真意,故作为一种独立的可撤销的意思表示瑕疵情形。显失公平,一方利用其优势地位,或利用对方无经验而使表意人做出不利于其的意思表示,含有“经济胁迫”和“欺诈”的因素,相对人同样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且表意人意思表示存在瑕疵。故也作为一种独立的可撤销的情形。

  综观意思表示瑕疵的情况,最根本的法理根据是私法自治、意思自由原则。影响意思自由无外乎自我和外在因素的影响。金无足赤,人无完人,人难免有失误之处,故法律应该允许表意人有纠正的机会,错误制度即为此而设,但相对人多无过失,故表意人应对相对人信赖利益予以赔偿,这样兼顾了双方利益,可以取得较妥当的法效果。欺诈、胁迫、乘人之危、显示公平,乃外力之干预表意人意思表示之自由,有悖私法自治之理念,同时相对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具有道德与法律上的双重可归责性,故允许表意人撤销意思表示。表意人也无需赔偿对方任何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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