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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法意思表示瑕疵的规范类型

2012-12-19 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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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一、民法理论关于意思表示瑕疵的分类意思表示起源于罗马法复兴时期,作为法律术语则是18世纪沃尔夫在《自然法论》中所创,并在1794年颁布的普鲁士普通邦法中被首次使用。

  一、民法理论关于意思表示瑕疵的分类意思表示起源于罗马法复兴时期,作为法律术语则是18世纪沃尔夫在《自然法论》中所创,并在1794年颁布的<普鲁士普通邦法>中被首次使用。意思表示作为法律行为的本质属性,其是否健全直接影响法律行为的效力.与健全的意思表示相对应,即为意思表示瑕疵。所谓意思表示瑕疵是指行为意思有欠缺,意思表示的不真实.从而影响于意思表示的效力。

  意思表示瑕疵与表示意思的瑕疵有显著区别,表示意思的瑕疵是指欠缺法律行为的表示认识.当事人缺乏表示意思.根本就不能成立为一法律行为.当然就无所谓法律行为的效力问题;然而如果表示意思并无瑕疵,其行为意思有欠缺,那么法律行为仍然得成立,仅仅只是意思表示欠缺而影响法律行为的效力。对于意思表示瑕疵的分类学理上有不同的观点。有学者将意思表示瑕疵分为意思表示本身的瑕疵和意思发生的瑕疵。意思表示本身的瑕疵又可分为意思表示不一致.包括心中保留、虚伪表示(故意的不一致)和表示行为、内容和传达的错误(非故意的不一致);以及不适当发表,例如错误辱。

  意思发生的瑕疵,即为动机之瑕疵,包括他人干涉,例如诈欺和胁迫.以及表意人观察失当的错误。有学者将意思表示瑕疵分为意思表示不一致和意思表示不自由。意思表示不一致又可分为故意的不一致,包括意思保留(单独的虚伪表示)和虚伪表示(通谋的虚伪表示);以及表示错误,包括动机、内容、行为、资格或者物之性质的表示错误。意思表示不自由则包括欺诈、胁迫。还有学者将意思表示的不一致分为故意的不一致和无意的不一致.其中无意的不一致则包括错误和误解。

  也有学者将游戏表示(戏谑表示)作为意思表示不一致的情形之一。另外也有学者将乘人之危作为意思表示不自由的一种类型,此种观点多为台湾学者所接受.也为大陆部分学者所认同。可见传统民法对于心中保留、虚伪表示、错误、欺诈、胁迫为意思表示瑕疵的类型是被广泛认可的。学理上的分歧主要体现在对于误解和错误的区分,以及乘人之危是否应当作为独立的意思表示类型方面。所谓错误是指.表意人出于错误或者不知致使其意思表示与效果意思不一致的情况。错误的构成要件是须表示与意思不一致,且这种不一致是出于表意人之误认或者不知,这种误认或不知是区别于心中保留和虚伪表示的标志。

  而意思表示之错误又可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当事人本身的错误;(2)标的物的错误;(3)当事人资格的错误;(4)标的物性质的错误;(5)表示行为的错误;(6)价格、数量、履行地、履行方式、履行期限的错误;(7)动机错误等。在大陆法系。错误和误解是有严格区别的。所谓误解是指相对人对意思表示了解的错误,对意思表示的效力不产生影响,且错误和误解是针对表意人和相对人不同而言的,是同一意思表示的不同方面。其所表达的内容和性质是确定的,只不过因主体的区别而产生不178120077同的状态.因此传统民法为保护无过失的表意人,规定错误的意思表示为无效或者可撤销.而误解。[page]

  由于意思表示生效采取到达主义,不以相对人了解为必要。因此一般不允许因误解而主张无效或者可撤销,所以传统民法井未将误解列为意思表示瑕疵的种类。但也有学者认为鉴于体现民法的平等原则.从保护相对人的利益出发,务求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平衡,若不均许无过失表意人因错误而行使撤销权,却不允许无过失相对人因误解而享有撤销权。显然违背民法的公平原则,因此主张将误解作为意思表示瑕疵的类型之一。对于乘人之危是否有必要作为独立的一类型,各学者的观点也不尽一致。有台湾学者认为乘人之危乃是利用他人危迫的情形使之为意思表示.也是一种胁迫。有学者仍未乘人之危不同于胁迫,在乘人之危中,相对人的急迫、危险境地。并非由于表意人的胁迫行为所致,而是出于其自身的原因。表意人只是利用了这种情况。也有学者认为表意人利用相对人的境地。其故意的心态是比较明显的,而从客观结果而言,乘人之危一般会造成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显失公平”的结果,因此认为乘人之危没有必要独立成为一种独立的类型。

  二、我国民法意思表示瑕疵的类型我国‘民法通则)不同于大陆法系的民法结构.它既不同于传统民法典的总则。更不是一部民法典.并没有意思表示瑕疵的相关概念。它基本上包括了总则的全部内容.也包括了分则的内容.在第四章“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中规定了民事法律行为制度,其中对无效与可撤销的法律行为进行了规定.我们基本可以认定关于意思表示瑕疵的类型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欺诈、胁迫;(2)恶意串通;(3)重大误解;(4)显失公平;(5)乘人之危。1999年<合同法)颁布对无效和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重新进行了梳理.但意思表示瑕疵的类型还是维持《民法通则》的内容没有改变。欺诈、胁追瑕疵意思表示中意思表示不自由之表现。所谓欺诈,实为传统民法之诈欺,是指故意欺骗他人.使其陷于错误的判断,并基于此错误判断而为意思表示的行为。所谓胁迫是指,以不法加害威胁他人,使其产生恐惧心理,并基于此恐惧心理为意思表示的行为,此种不法加害可能是针对自然人也可能是法人或其他组织,即可能是相对人本人,也可能是其亲友,即可能是财产损失的威胁,也可能是名誉、荣誉、生命、健康等人身权利方面的损失。所谓乘人之危,是指行为人利用相对人的急迫需要危难处境.迫使其违背本意接受对其不利的条件的行为。在传统民法中,乘人之危与显失公平共同构成一种行为。乘人之危是前提,显失公平是后果.如果某一意思表示仅有乘人之危的前提,而无显失公平的后果,则这种意思表示只是因胁迫而产生,仅适用胁迫来确认意思表示的不真实。[p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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