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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因管理引起的民事责任之我见

2012-12-19 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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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案情介绍:1999年7月20日下午,张某到地里干活,走到半路上发现一匹白马在路边啃庄稼,遂上前牵马寻找主人,可是,一上午未找到主人,于是,张某把该白马牵回自己家中饲养

  案情介绍:1999年7月20日下午,张某到地里干活,走到半路上发现一匹白马在路边啃庄稼,遂上前牵马寻找主人,可是,一上午未找到主人,于是,张某把该白马牵回自己家中饲养数日无人认领,因张某家中无马棚而邻村其妹夫王某家中有马棚,遂准备将该白马寄存在王某家饲养,当张某牵马走到王某村边时,见有两人正在斗狗,于是牵马前去观看,不料白马受惊脱僵而跑,把正在路边玩耍的小孩李某某撞成重伤,李某某父亲遂要求张某对孩子损害后果承担陪偿责任,此时,刘某也找到张某索要白马。对于李某某的损失应由谁赔偿形成为该案争议的焦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应由马的主任刘某负责赔偿。第二种观点认为:应由张某负责赔偿,第三种观点认为:应当由刘某与张某根据实际具体情况共同赔偿,笔者同意第三种观点。

  ? 一、无因管理的概念及构成要件

  ? 该案属一起典型的无因管理引起的民事责任案件。所谓无因管理,是指未受他人委托,又无法律上的义务,而为他人管理事务的行为。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有三:

  ? 第一,是没有法定或约定义务。这一条件是无因管理的首要条件,无因管理之无因是指管理对他人事务的管理没有法律上的原因。管理他人事务的法律原因也就是管理人进行管理的法律依据,就管理他人事务的法律根据上说,有两种情况:一是管理人有管理的权利,一是管理人有管理人义务。有管理权利而为管理的,为有法律根据的管理,有管理义务而管理的也为有法律依据的管理。从法律规定无因管理制度的性质上说,无因管理制度在于赋予管理人管理他人事务的合法性。从法律规定的无因管理的法律效果上说,无因管理制度在于鼓励社会成员的主动互助精神。所谓法定义务,是指法律上直接规定的义务,它既包括民法上直接规定而发生的义务,也包括其他法的直接规定而发生的义务。所谓约定义务,是指基于管理人与本人之间的约定而发生义务,当事人这种约定既可以口头,也可以书面,只要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管理人有管理义务,不论该管理义务是主义务还是附随义务,均不能成为无因管理。 管理人有无管理义务,应以管理人管事务当时的客观情况而定,管理人于管理时本无义务,自认为有义务的,不防碍成为无因管理,管理人管理时本来有义务,而自认为无义务的,不构成无因管理。

  ? 第二,管理人须对他人进行管理或服务:无因管理中的“管理”是个广义的概念,既包括狭义的管理,也包括服务,管理主要是对财产的保存、利用、改良或处分等。管理从行为性质上说,属于一种事实行为,而不属于法律行为。就管理的内容而言既可以是法律行为,也可以是事实行为,但就管理这一行为来说并不属于法律行为。因此,对无因管理不能适用有关法律行为规定,在无因管理中并不要求管理人无有相应的民事法律行为,而只要求管理人有相应的认识能力既可。因无因管理的成立在当事人之间发生债权债务关系。因此,若管理人管理的事务虽为他人事务,但对该事务的管理不能发生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则管理人的管理均不能成立无因管理。[page]

  ? 第三、管理须为避免他人利益损失而管理。管理人是否为他人谋得利益,应当从动机和效果两方面看。从动机上讲是为他人的利益而为,从效果上无因管理所取得的利益归于本人。只要管理人能够证明自己管理的动机是为他人谋利益的,不论其是否将管理的利益归于本人,均可构成无因管理。管理人虽未明确表示其为了他人利益而管理的,但从管理行为和客观上是为了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的,就可以成立无因管理。但是,若管理人误将他人事务当作自己事务管理,尽管从客观效果上说也使他人受益,都不应成为无因管理。管理人在为他人利益管理他人事务中,因其管理自己也受益的,不影响无因管理的成立。

  ? 二、因无因管理引起的民事责任

  ? 由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基于无因管理这一法津事实,便产生了债权债务关系;即产生了管理人与本人双方的民事责任。笔者认为,无因管理引起的民事责任包括三个方面。

  ? 1.管理人对本人的责任

  ? 无因管理人事先没有与本人发生法律关系,法律并未对其进行约束,但是只要他实施了管理行为,就必须尽到一定的责任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其宗旨是为了督促管理人尽最大努力去保护本人利益避免不负责任的管理行为而造成损失,以实现无因管理的目的,保证社会财产的安全,但管理人的责任应是有一定范围的,笔者认为,该范围应限于两个方面。

  ? (1)完成管理行为的责任,对他人事务是否实施管理,这完全取决于管理人个人的意志。但是,管理人一旦施行了管理行为就一定要进行到底,不得半途而废,任意中止管理。除因不可抗力的原因使管理人失去管理能力除外,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2)因管理行为造成本人财产损失的责任,管理人从主观上来讲一般都是为了使本人的财产免遭损失而实施的管理行为的,但也不否认有时事与愿违,带来相反的结果。因无因管理给本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作具体分析:首先,从客观上看,管理人的行为给本人带来的受益(包括避免的损失)超过管理人过失造成的财产损失,那么管理行为应视作本人得到利益的行为不应再追究管理人的责任,相反,如果管理人的行为使本人受益不大,以至于不足抵销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则应由管理人承担一定的责任。其次,从主观上讲,如果财产损失是由管理人漫不经心,不负责任造成的,是显而易见或重大过失引起,则应负一定责任,总之,管理人的责任,就依主客观条件相结合,依损失的大小和过失程度而定。

  ? 2、本人对管理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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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因管理是由管理人实施而对本人产生直接利害后果的行为,是非出自本人意愿的,但它是有益于本人的,因此,依法律规定,本人对管理人也负有一定的义务,具体表现为:

  ? (1)对管理中合理费用的补偿责任。管理人管理事务所支出的费用,只要是必须的、合理的,则本人有义务予以补偿。管理人实施管理行为时应该坚持经济实用有效的原则,不得随意使用不恰当的方法进行管理,以免给本人带来更大的损失。至于管理费用的具体数额当然要因事而宜,但必须以实际支付的费用为限,管理人除得以请求补偿必要的费用外,不得向本人索取报酬和假借其他名义变相索取报酬。总之一句话,只要管理人确为本人利益而实施管理行为,采用的方法是恰当的,且尽了足够的管理义务,仅是由于不可抗力或力不能及而未给本人带来利益本人仍应负补偿义务,如果未达到管理目的是由于管理人努力不够造成的,本人则可不负或少负义务责任。

  ? (2)对管理人在管理中的财产,人身损害的责任。管理人在管理中,常会造成自己的财产损失,如工具损坏、牲畜的伤亡等,有时可能造成人身伤亡。这些损失如是由于管理行为直接引起的,本人就应当承担财产责任,其并非管理行为直接造成的,而是在管理行为实施前后,或者与管理行为本身无关的事由造成的,则不能由本人负责。如果损失是可以避免的,只是由于管理人自己不慎引起或扩大,则不能一概由本人负责,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减免本人的赔偿责任。

  ? 3、无因管理行为造成他人损失的责任。

  ?无因管理行为可能带来的损失除以上两个方面外,还包括给他人带来的损失,无因管理是一种合法行为,但如客观上对他人造成的损失,对受害的其他人则是受损行为。因此,他人的财产损失应该得到补偿。而不能将损失无端转嫁到他人身上。那么,这种赔偿责任应该由哪一方承担呢,笔者认为应根据不同情况而定,具体表现为:

  ? (1)如管理行为必须通过损失他人利益才能达到目的的,应由本人负责赔偿。

  ? (2)管理行为本身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应由本人和管理人共同分担。这适用造成他人损失不是必须的而又是在管理过程中发生的情况。这时尽管管理人主观上存在过失,但他毕竟是为了保护本人的利益才进行管理的,如果完全由管理人负责是不合理的,因此,应在管理人和本人之间合理分担。 就该案而言,张某对刘某而言是无因管理人,张某的行为既为了本人刘某的利益,又自身存在一些过失行为,故该案对于第三人李某某的损失应由张、刘二人合理分担,至于张某因管理行为而付出的饲养费及必要的误工费应由本人刘某承担。[page]

  ?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从法律上明确无因管理行为的民事责任是非常必要的,它既能起到鼓励人们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又约束人们谨慎从事,认真负责,避免不必要的损失。同时也体现了法律的公平、合理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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