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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东保管租客被查封财产构成无因管理吗?

2014-10-15 1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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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无因管理纠纷,说起来还有点复杂。原告陈先生是香港人,被告是海宁一家公司(以下称海宁公司)和苏州一家公司(以下称苏州公司)。原本三者之间是没有关系的,但因为肖某产生了联系。...

  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无因管理纠纷,说起来还有点复杂。

  原告陈先生是香港人,被告是海宁一家公司(以下称海宁公司)和苏州一家公司(以下称苏州公司)。原本三者之间是没有关系的,但因为肖某产生了联系。

  陈先生说,2011年10月16日,他将自己在东莞所有的一套楼房出租给肖某。2012年9月1日,租赁合同因为肖某违约就解除了。

  合同解除了,但肖某没有搬走放在楼房里的机器设备及办公用品。

  想不到,肖某随后又与海宁公司及苏州公司有了买卖合同纠纷,所以这些机器设备被法院先后查封。直到去年4月16日,这些机器设备与办公用品一直放在陈先生出租房里。

  “我不仅没办法将房屋出租出去,为了保管这些被查封财产,还特意聘请了保安进行管理。”陈先生说,“我对这些财产没有保管义务,所支出的费用和租金损失,都是为了避免两被告的财产免于遭受损失,这符合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因此两家公司应当偿付我费用共计12.6万元。”

  庭审中,海宁公司和苏州公司都认为,这不属于无因管理。

  苏州公司称,由于肖某在外欠债多,因此有很多债权人。事发后,包括陈先生在内的债权人,都在阻拦肖某搬运机器,陈先生纯粹是为了自己的利益在管理这些设备,是利己行为。

  而海宁公司称,陈先生与肖某租赁合同解除后的第15天,肖某曾擅自将机器转移,后来在陈先生的制止下,肖某又重新搬了回来,“因此该租赁合同实际上仍在继续履行。”

  法院经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陈先生的诉讼请求。

  什么是无因管理?

  即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出的必要费用。因此,管理人与受益人之间如果存在监护、委托、租赁等法律关系的,即使管理人履行了管理行为,但双方之间仍应该按照基础法律关系而定,不能构成无因管理。

  本案中,陈先生和肖某之间究竟有没有基础法律关系呢?根据合同法的规定:“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而本案中的陈先生和肖某就属于这种情况。因此,陈先生保管本案所涉机器设备是基于租赁法律关系,不构成无因管理。

  退一步讲,即使本案构成无因管理,本案的两被告也没有因为陈先生的保管行为而受益,他们不是无因管理中的受益人。而本案的受益人是肖某,陈先生是在代肖某履行查封财产的保管义务,如果查封的财产最终能完好无损地返还给两被告,则肖某可以免除或者减轻自己的债务,从中受益。

  因此,陈先生要求两被告支付房屋使用费等诉讼请求的请求权基础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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