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无因管理的含义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行为,是债务发生的根据之一,故有时又被称为“无因管理之债”。
二、无因管理在立法中的体现
早在罗马法中即有关于无因管理的规定,但当时仅是一种准契约。近代法中无因管理的内容已经发生变化,《德国民法典》中的无因管理指的就是债发生的独立原因。
我国《民法通则》第93条亦将无因管理规定为债发生的原因。一般来说,行为人无法定义务或约定义务,无权干预他人的事务,但在某些情况下,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又是文明社会所提倡和鼓励的道德行为,因而,在特定条件下,无因管理得到了法律的确认。
三、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
依照我国《民法通则》第93条的规定,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为:
1.管理他人的事务。其中,“事务”包括有关他人利益的一切事项。“他人”应是特定的人。“管理”既可以是保管、料理、改良行为,也可以是处分行为。
2.为了他人的利益进行管理。管理人的管理行为是为他人谋取利益,并且管理的后果归于他人。所谓利益,既包括管理人通过管理行为为他人直接取得的财产利益,又包括管理人通过管理行为为他人减少或避免的财产损失。因而排除管理人为了自己的利益管理他人事务,并享有管理利益的情况。
3.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换言之,即管理他人事务时没有法律或约定的根据。
这里需要注意的一些事项是:
1.因误信为他人事务而实际为自己管理的,不能构成无因管理。
2.管理人为他人利益管理事务的同时,自己亦获得利益的,仍然构成无因管理。
3.管理人虽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如果超出该义务而进行管理的,或者法定义务或约定义务消灭后进行管理的,构成无因管理。
4.对违法的事务、依照法律必须由本人亲自处理的事务及不能形成债的关系的事务等的管理亦不构成无因管理。
5.管理人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误认为没有义务的,而进行管理的,不构成无因管理。
四、无因管理与代理的区别
无因管理与代理在管理他人事务及结果的归属上是共同的,但其他方面亦有不同。无因管理中,管理人的行为是无原因的,而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则是有一定根据的。无因管理中,管理人为他人管理的意思无须向第三人表示,而代理人的代理意思却需要对第三人表示。无因管理与代理有一定的联系。按照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修改稿)的相关规定,委托代理人死亡,其继承人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主动进行了代理活动,被代理人对此有争议的,按照无因管理原则处理。[page]
五、无因管理中的权利义务关系
无因管理将在管理人与被管理人之间引起债的关系。
其中管理人的权利义务包括:
1.管理人有权请求本人偿付无因管理而支出的必要费用——包括管理或者服务中直接支出的费用,以及在该活动中受到的损失。
2.管理人应以最为有利的方式管理本人的事务,不得违反法律和管理事务的规则和常识。
3.管理人应及时向本人汇报管理事务的情况。
本人的权利和义务包括:
1.本人有权接受管理人管理事务的利益。
2.本人应补偿管理人管理事务的支出和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