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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因管理人无过错 不承担赔偿责任

2012-12-19 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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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近日,宜黄县人民法院办案法官通过析法释理与当事人沟通,促使一件因无人管理的水塘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原告人撤回起诉。2008年9月25日下午4时,刘星洋之母尧某带刘星洋到

  近日,宜黄县人民法院办案法官通过析法释理与当事人沟通,促使一件因无人管理的水塘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原告人撤回起诉。

  2008年9月25日下午4时,刘星洋之母尧某带刘星洋到街上买了一包奶粉回到家里,刘星洋就在家门口旁边玩,当尧某到房间里放奶粉,过了约两分钟尧某出来后就没看到刘星洋,尧某便四处寻找,直到下午5时许,附近邻居用竹竿在梅家塘里探,才发现刘星洋淹没在塘里,送到黄陂卫生院抢救,发现已经死亡。梅家塘是梅某祖辈留下来的,至今邓家组未将梅家水塘确权,也未将水塘发包。此塘平时用于周边群众洗衣服,洗菜,干旱时用于灌溉,水塘边未设置警示牌及安装围栏。此塘面积约100平方米,水深约1.2米。事故发生后,当地派出所通知梅某将水塘填平,梅某现已将水塘填平。现刘某以池塘存在严重安全隐患为由,要求梅某承担赔偿责任。梅某以此水塘归集体所有为由,不同意赔偿,刘某便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物权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本集体成员所有。本案中,梅家塘系梅家祖传下来,但其既未经确权,又未经承包经营,此水塘现仍属于集体所有。梅某虽在公安机关的询问中承认梅家塘系其所有,但因未经登记确权,故此水塘不属于梅某所有,其无义务对此塘予以管理,故梅某对他人洗带泥巴的菜、制止他人养水浮莲及经公安机关通知后对水塘的填埋行为均属于无因管理行为。对于无因管理行为,管理人梅某所管理的事务给予如同管理自己事务一样的注意,保持了梅家塘的原状,作为无因管理人梅某对损害的发生没有过错,故梅某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后经法院办案法院与当事人析法释理,刘某撤回了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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