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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诉的法律依据有哪些

2021-05-17 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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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反诉是当事人中作为被告的一方的一项重要权利,但是在实践中,反诉运用的时候却很少。反诉与本诉在根本上是对立的两种形态,二者的诉讼请求一般都是给予相同事实的,法院也应当合理进行审理。接下来就由找法网小编为您解答有关反诉的法律依据有哪些的问题。

   一、反诉的法律依据有哪些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对反诉做出了如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反诉的当事人应当限于本诉的当事人的范围。

  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法律关系、诉讼请求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或者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事实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

  反诉应由其他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或者与本诉的诉讼标的及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理由无关联的,裁定不予受理,告知另行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准许本诉原告撤诉的,应当对反诉继续审理;被告申请撤回反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八十条规定:因当事人申请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提出反诉、追加当事人等,致使案件不符合小额诉讼案件条件的,应当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规定审理。

  前款规定案件,应当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规定或者普通程序审理前,双方当事人已确认的事实,可以不再进行举证、质证。

  二、反诉的提出期限如何掌握

  反诉是诉讼中当事人的一项重要的权利,但是在实践中,反诉到底应当在什么时限内提出来却有争议。

  一是最迟应当在法庭辩论终结之前提出。其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992年7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528次会议讨论通过,法发(92)22号)156条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

  二是提出当事人提出反诉的期限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01〕33号)第三十四条第三项规定: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依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当事人提出反诉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三是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在适用中存在的几个问题第7条规定: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原则上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可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从法律效力上讲,山东省高院的规范性文件是不能与最高院的司法解释相抵触的。如果两者存在矛盾,则应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进行适用。

反诉的法律依据有哪些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二十八条 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者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者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双方当事人同意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一并裁判。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您解答的有关反诉的法律依据有哪些的问题。在诉讼程序中,起诉的人要注意受诉的法院有没有管辖权,还要注意反诉的法院一般都是由二审法院受理的。如果您对反诉有任何疑问,欢迎咨询找法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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