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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主要有哪些

2021-05-12 1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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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不管是刑事纠纷还是民事纠纷,在申请了法院诉讼后都是有一定的时效的。一般不同的案件诉讼的时效也是不一样的,有的是2年,有的是3年等。诉讼时效一般是不能中断的。那么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主要有哪些?下面就由找法网小编为你介绍相关内容。

  一、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主要有哪些

  1、提起诉讼或仲裁

  指权利人提起民事诉讼或仲裁,请求法院或仲裁庭保护其权利的行为。同时应注意,权利人起诉后又撤诉的应视为与请求相同的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果。包括民事诉讼法上的一切权利主张形式,如起诉、应诉,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申请支付令、申报破产债权、申请强制执行等,也包括依照其他法律规定的争议解决程序提出的权利主张,还包括权利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或有关单位提出保护民事权利的请求等。

  2、权利人主张权利。

  指权利人在诉讼程序外向义务人明确提出要求其履行义务的意思通知。这种意思通知,在方式上没限制(口头或书面等能达请求效果的各种方式),只要将催告之意思传达于相对人,并于事后能证明。包括权利人向债务保证人、债务人的代理人或者财产代管人提出催告。

  3、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是指权利人的相对人表示知悉该权利人的权利存在的行为。同意履行义务的形式,无特别要求。

  4、提起诉讼或仲裁。

  指权利人提起民事诉讼或仲裁,请求法院或仲裁庭保护其权利的行为。同时应注意,权利人起诉后又撤诉的应视为与请求相同的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果。

  包括民事诉讼法上的一切权利主张形式,如起诉、应诉,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申请支付令、申报破产债权、申请强制执行等,也包括依照其他法律规定的争议解决程序提出的权利主张,还包括权利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或有关单位提出保护民事权利的请求等。

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主要有哪些

  二、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

  中断的法定事由。依《民法通则》第140条规定,可使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有权利人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主张权利或者同意履行义务。

  1、提起诉讼。起诉的性质为权利人主张权利之保护。基于这一性质,应对提起诉讼作扩张解释,使其不仅包括权利人向法院起诉的行为,而且包括权利人具有同样性质的其他行为,如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保护权利的请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向清算人申报破产债权等。但权利人起诉后又自行撤诉,或因起诉不合法定程式被法院驳回的,不构成提起诉讼,因而不能使诉讼时效中断。

  2、权利人主张权利。指权利人于诉讼外主张其权利的意思表示,可向义务人、保证人、义务人之代理人或财产代管人、调解委员会作出,其效力并无二致。

  权利人主张权利是其行使权利的行为,不合诉讼时效制度制裁怠于行使权利者之本旨,因而使诉讼时效中断。

  3、义务人认诺。即义务人对权利人作出表示,承认其权利的存在,愿意履行义务。这种表示使当事人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重新得到确定,使诉讼时效失去适用理由,因而使时效中断。义务人对权利人的认诺表示,可以各种方式作出。以口头或书面对权利人或其代理人作出通知、请求延期给付、提供担保、支付利息或租金、清偿部分债务等义务人的行为,在法律上皆构成认诺。

  法律咨询:

  网友:诉讼时效中断适用于哪些方面?

  律师:1、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事实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其特点在于均是当事人有意识的行为,包括起诉、权利人主张权利或者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的行为。这些法定事由只要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出现即引起时效的中断(具体事由后述)。

  2、中断诉讼时效的法定事由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任何阶段均产生中断的法律效力。而且诉讼时效中断的次数不受法律限制,也就是说,诉讼时效因权利人主张权利或者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后,权利人在新的诉讼时效期间,再次主张权利或者义务人再次同意履行义务的,可以认定为诉讼时效再次中断。

  3、从诉讼时效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起算。从而法定事由发生之前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归于无效,与重新计算的时效期间没有关系,在此种意义上,民法学称诉讼时效中断为根本性障碍。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整理的关于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主要有哪些的相关内容。一般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况有很多种,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若您还有其他疑问,欢迎咨询找法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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