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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老师在讲诉讼时效这一问题,就和之前讲的刑事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相比较,我都搞糊涂了,请问律师,这刑事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有哪些呢?

刑事案件
2010-06-21 11:48:41
共有1位律师解答
  • 刑法里叫追诉时效,追诉时效的中断,也称为追诉时效的更新,是指在时效进行期间内,因发生了法律规定的事由,而使以前所经过的时效期间归于无效,法律规定的事由终了之时,时效重新开始计算。规定这一情形的是《刑法》第89条第二款:“在追诉时效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的中断,表明行为人的社会危害性并没有消除,其在实施了某种犯罪之后又重新犯罪,就说明其没有悔改,前罪所反映的人身危险性并没有消失,因此需要从后犯罪之日起重新计算。例如:行为人在2002年5月1日犯一般情节的故意伤害罪,法定最高刑为3年不满五年,经过五年,到2007年5月1日诉讼时效方才结束,但是行为人在2006年10月1日又犯一般情节的强奸罪,法定最高刑为10年有期徒刑,那么,之前的故意伤害罪的追诉时效就发生中断,再经过15年,才不再追诉。这样对于之前的故意伤害罪,实际上是经过19年才不再追诉。这也是诉讼时效制度设立的宗旨,一方面督促司法机关及时办案,另一方面又做到了罪责刑相一致。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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