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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行为能力人未经监护人同意私自结婚的行为是否有效

找法网官方整理
2016-08-18 11:51
导读: 根据《民法通则》第十条和第十三条均规定:限制行为能力人可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和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同意。

  案例分析

  当事人张女士,有一侄子张某,现35岁,从小父母双亡,弱智,被依法鉴定为限制行为能力人。张女士是监护人。2006年左右,张某所居住的房屋拆迁,给了张某几十万补偿款,张女士协助监管,钱是存在张某名下的。2015年,张某恋爱,对方系结过婚,有一女孩的38岁妇女。张女士起初以为,有人照顾侄子也好,就没有过多干涉其生活。但最近张女士得知:其侄子张某已经和对方登记结婚,并被哄骗走大部分财产。张女士请求律师解答如下几个法律问题:

  1、其侄子张某的婚姻有效吗?可以被撤销或确认婚姻无效吗?

  2、张女士想把侄子张某财产全部由自己管理。

  律师答复: 根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无效婚姻的情形有:1、重婚的;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4、未到法定婚龄的;据此,法律没有规定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婚姻是无效婚姻,所以张女士不能以婚姻无效的理由进行起诉。另婚姻法规定,受胁迫的婚姻为可撤销的婚姻。张某虽然智力不健全,但张女士没有证据证明其侄子张某系受胁迫才与对方登记结婚的。那么张女士该怎么维护自己的权益呢?

  根据《民法通则》第十条和第十三条均规定:限制行为能力人可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和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同意。

  鉴于以上法律规定,其侄子张某结婚登记的行为显然是超出了其健康和智力范围,没有征得张女士的同意,XX民政局即给张某办理了结婚登记,是违法行为。张女士可依民法规定,起诉XX民政局,要求法院追究XX民政局审查不严格的过失。确认其侄子登记结婚的民事行为无效!

  鉴于张某智力的原因,不能妥善保管自己的财物,为了被监护人的利益,张女士可以收回张某的财产,代为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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