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在67年得了脑膜炎,出院后诊断有后遗症,但直到现在没有犯过病,在2008年11月去公正处写了一份遗书进行了公正,2010年5月又签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将我的名字加到了房产证上,现在原告申请去司法鉴定,司法鉴定下来说他是患有脑膜炎后遗症,是限制行为能力人,在2008年和2010年的公正和合同都无效,法庭根据鉴定结论判决我承担所有的费用并返还该房屋.请问大律师们,现在的鉴定他有脑膜炎后遗症,但之前的行为也能被认定无效吗?精神病人还有发与不发的区分呢.去公正处公正时有2名公正人员进行的公正,难道他们不知道不可以为限制行为能力人在没有监护人的情况做公正吗?我现在应该这样进上诉?谢谢你们能给我建议!!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