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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否宣告迟发性脑病患者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2015-09-21 1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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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通过法定程序确定并宣告因精神病人或其他疾病而全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邓某因在家洗澡时煤气中毒,经医诊断为一氧化碳中毒迟发性脑病,造成少言 ,识人、辩物能力、定向力不稳定且存在缺失,记忆力、计算能力差的情况。为保障邓某的人身和财产权益不受侵犯,邓某的母亲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宣告邓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分歧】

  关于迟发性脑病患者等因患病而丧失意识活动和行为能力的公民,如何在法律上为其行为能力定性,我国立法中没有明确具体的规定。但近几年来,要求对这类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状况用法律程序予以宣告,而向法院提出申请的案件不断出现。对此类人应否宣告以及宣告的法律依据的问题,还有争议。在上述案件的审理过程中,能否对被申请人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主要有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我国民法通则仅规定了宣告精神病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情形。对因其他疾病(精神病以外)而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能否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立法上没有明确的规定。因此,迟发性脑病患者并不符合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情形。

  第二种观点认为,迟发性脑病患者若丧失了意识活动,与精神病人应属于同种范畴。对此类人的民事行为能力,虽然现行法律对迟发性脑病患者的行为能力的宣告无明确规定,但是,根据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本质特征以及我国民法通则的立法本意,只要这类人在医学上有了明确的诊断,申请人提出申请的,应当适用民法通则的规定,对被申请人作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宣告。

  【律师评析】

  本律师同意第二种意见,具体分析如下:

  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通过法定程序确定并宣告因精神病人或其他疾病而全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宣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目的是为了防止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当处理自己财产或造成他人财产、人身的损害,从而保护该公民及其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

  第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本质特征在于“不能辨别自己的行为”。

  行为能力是权利能力者独立实施法律行为的资格。行为能力以权利能力为基础,以意思能力为前提。因此,自然人的行为能力状况决定于其意思能力状况。关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我国立法仅有两类规定:一类是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另一类为成年精神病人。我国民法通则第十三条规定:“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第五条规定:“精神病人?包括痴呆症人 如果没有判断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不知其行为后果的,可以认定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人;对于比较复杂的事物或者比较重大的行为缺乏判断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并且不能预见其行为后果的,可以认定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人。”根据上述立法规定,精神病人和痴呆症人之所以被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于这两类人具有的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本质特征,即“不能辨认自己的行为”,具体包括没有预见能力、判断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二,严重的迟发性脑病患者符合我国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本质特征与立法本意。反观我国民法通则关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立法。从逻辑分析的角度看,“不能辨别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该项条文仅对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某一种情况即精神病人作出限定,而对法定症状以外的民事主体,如案例中的迟发性脑病患者和植物人等却未明确。迟发性脑病是指一氧化碳中毒患者经抢救在急性中毒症状恢复后经过数天或数周表现正常或接近正常的“假愈期”后再次出现以急性痴呆为主的一组神经精神症状,或者部分急性一氧化碳中毒患者在急性期意识障碍恢复正常后,经过一段时间的假愈期,突然出现以痴呆、精神和锥体外系症状为主的脑功能障碍。根据上述概念和病理本质的分析,迟发性脑病患者将导致出现精神病人、痴呆症人的症状。因此,将此类人列为精神病人一类而确认其无民事行为能力,有科学依据。迟发性脑病患者既然无意识活动,就无所谓对自己行为的辨别能力。因此,此类人当然符合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本质特征。因此,将严重的迟发性脑病患者、植物人等因疾病丧失认识能力、辨别能力的患者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符合我国民法通则的立法本意。

  在生活实践中,经常有人因为患病、遗传或者遭受某种强烈刺激,精神异常,或不当处理自己财产,或伤害家人和他人,申请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加强监管不啻为一种对被申请人和社会有益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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