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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有权替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提起离婚诉讼

2015-09-21 1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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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离婚请求必须由当事人一方亲自提出。婚姻关系不同于一般民事法律关系,其具有严格的身份专属性。婚姻的缔结与解除,只能由当事人本人亲自作出意思表示,任何人不能强迫和代理。

  甲与乙于1999年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尚可,2004年甲到外地出差,不幸车祸致残,生活不能自理。2006年元旦过后,甲母亲发现乙经常早出晚归,对甲和家务不管不顾,遂以乙有外遇,夫妻感情破裂为由,代理甲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与乙离婚,乙同意离婚。

  对本案应如何处理产生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甲与乙结婚时间不长,虽然婚后感情一直很好,但甲生活不能自理,神智不清,无法正常生活,从实际出发,离婚对双方都是一种解脱。人民法院判决离婚,不仅要从夫妻感情破裂方面来界定,还要从实际出发,因此,在乙同意离婚的情况下,判决准许原、被告离婚并无不妥。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的关键不是法院判决准许离婚与否,而是无行为能力人能否作为原告提出离婚诉讼。被告是否同意,与本案无关。因此,在甲的母亲不具有法定代理人资格的情况下代理甲提起离婚诉讼,应驳回起诉。

  律师点评:

  第二种意见是正确的,理由如下:首先,离婚请求必须由当事人一方亲自提出。婚姻关系不同于一般民事法律关系,其具有严格的身份专属性。婚姻的缔结与解除,只能由当事人本人亲自作出意思表示,任何人不能强迫和代理。可见,任何第三人(包括离婚诉讼中的代理人)都不能对他人的婚姻作出是否同意解除的表示。其次,无行为能力人不能作为离婚诉讼的原告。他人代替本人提出离婚诉讼,所诉并非体现本人意志,属无效的民事行为。第三,原告的母亲不具备法定代理人资格。根据《民法通则》第17条规定,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其法定监护人顺序是: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民法通则》第14条还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

  可见,本案被告乙作为原告的配偶,是第一顺序监护人,其依法享有和行使监护权,并承担对原告的抚养、监护职责。只有被告乙才具备法定代理人的资格,也只有在乙主动提出离婚即放弃配偶监护权的前提下,原告的母亲才能取得监护人和法定代理人的资格。本案中虽然乙同意离婚,但其是作为被告的身份出现,在原告的母亲无资格代理的情况下,代为提出离婚,也超出了监护范围,其不仅没有维护原告的婚姻权益,反倒是侵犯了他的婚姻自由权,形成了“包办离婚”。因此,本案不应进入实体处理,而应驳回原告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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